政法干警錄取考察核心問題解決方法
2、錄取考察工作由誰組織實施,主要方法有哪些?
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組織政法等有關部門進行。招錄機關組織考察時應成立考察組,每個考察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考察組成員應當堅持原則、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經驗。考察組成員與考察對象有公務員法 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考察前,招錄機關應對考察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審對象所在黨組織、工作單位(學校)人事保衛等部門以及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區(村)了解情況,并要求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二)向考察和政審對象的配偶、直系親屬和近親屬所在黨組織、工作單位(學校)人事保衛部門以及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區(村)了解情況,并要求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三)同考察和政審對象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個別面談;
(四)查閱考察和政審對象檔案及有關資料。
3、錄取考察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考察和政審的內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審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能力素質、工作(學習)表現和錄用資格條件、應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 親屬、近親屬的情況等。并對考察對象的報考資格進行進一步審查。
4、在錄取考察中,哪些人員不得確定為擬錄取人員?
招錄機關應當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人、細致的考察。考察對象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或者曾 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情形的,招錄機關不得將其確定為擬錄用人員。對于錄用后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5、哪些情況屬于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考察對象有以下行為的,均屬于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 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罷工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泄露國家 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6、考察對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被確定為擬錄用人員嗎?
考察對象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 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 (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后不滿五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的,均不得確定 為擬錄用人員。
7、對留學回國人員和境外人員,是如何進行考察的?
對香港、澳門等境外報考人員,盡可能進行實地考察,了解詳細情況,對留學回國人員和境外人員難以出國(境)進行考察的,可請外交、教育等部門協助了解相關情況或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對于確需到國(境)外進行考察和政審的,可以委托我國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進行。
8、在錄取考察中,遇有考察對象缺額時,招錄機關是否可以遞補考察對象?
因考察(政審)不合格出現缺額時,在同職位面試人員中依次等額遞補。遞補各不超過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