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專業綜合習題解析
政法干警考試專業綜合習題(一)
B.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C.甲是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D.甲單獨構成故意殺人罪
2.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發生在中國領域,且該案犯罪人不是中國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國國家或者中國公民,但中國對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是基于( )。
A.屬地管轄原則
B.普遍管轄原則
C.保護管轄原則
D.屬人管轄原則
3.某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辦公室主任王某,急于引進外資,對于前來投資的“外商”甲某等人盲目輕信,未認真審查其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就簽訂引資合作協議,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先期打人對方賬戶400萬元,結果,該筆資金被悉數騙走,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王某的行為構成了( )。
A.玩忽職守罪
B.濫用職權罪
C.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D.尚未構成犯罪
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 )。
A.不負刑事責任
B.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C.應當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D.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甲對某危害結果沒有阻止其發生的義務,如果該危害結果發生,甲的不作為行為( )。
A.不可能構成犯罪
B.可能構成純正的不作為犯罪
C.可能構成不純正的不作為犯
D.可能構成手段不能犯
政法干警考試專業綜合習題答案
1.【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例中,13歲的丙既沒有犯罪故意也不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所以甲、丙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甲的行為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排除。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教唆者不屬于教唆犯,而是屬于間接正犯,應當對其單獨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論處,所以甲的行為單獨構成故意殺人罪。
2.【答案】B。解析:《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這是我國刑法對普遍管轄原則的規定。在刑法空間效力原則中,普遍管轄原則處于補充地位,只有針對少數國際犯罪,不能適用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時,才能適用普遍管轄原則。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3.【答案】C。解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與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該合同失職罪是法條競合,玩忽職守是普通條款,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該合同失職罪是特殊條款,僅僅適用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玩忽職守犯罪。
4.【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選項D符合題意。
5.【答案】A。
政法干警考試專業綜合習題(二)
1.陳某外出期間家中失火,鄰居家10歲的女兒劉某呼叫鄰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參與撲火。在救火過程中,劉某手部燒傷,花去醫療費200元,衣物損失l00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
A.陳某應償付劉某l00元
B.陳某應償付劉某200元
C.陳某應償付劉某300元
D.陳某無須補償劉某
2.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屬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
A.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B.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C.因受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D.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訂立的合同
3.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協議離婚。引起某甲與其父母之間撫養關系發生及某甲之父母婚姻關系解除的法律事實分別是( )。
A.事件、事件
B.行為、行為
C.事件、行為
D.行為、事件
4.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時間為( )。
A.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
B.保管物交付時
C.保管人簽字時
D.保管費交付時
5.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物權包括( )。
A.抵押權、質權和典權
B.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C.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
D.抵押權、典權和留置權
政法干警考試專業綜合習題答案
1.【答案】C。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認識能力已足,所以本題中劉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其有權要求陳某償付其因管理行為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本題中劉某救火中手部燒傷花去的醫療費200元和衣物損失l00元都屬于必要費用,陳某應該償付,故選C。
2.【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圍。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加以確定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脅迫手段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第50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由此可見,A、C兩項因重大誤解和因脅迫所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D項也欠缺效力未定行為的特征。因此,只有B項符合本題意。
3.【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事實。根據與人的意志的關系,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當然與主體的意志無關。本題中,“甲的出生”與其個人意志無關,但一經出生,與其父母建立親子關系,父母負有撫養甲的義務。這一撫養關系的發生是基于事件。“父母協議離婚”,其結果是解除婚姻關系,這一法律事實正是父母意志決定的結果,屬于行為。由于本題所問的是“引起甲與其父母之間撫養關系發生及甲之父母婚姻關系解除的法律事實”,撫養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在前。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事實在后,因此,事件在前、行為在后,本題的答案是C項。
4.【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保管合同成立時間。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須以交付實物為依據。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說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時間,除非有關于成立的特別約定:保管人簽字和保管費的交付,可以作為合同訂立的過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時間。可見,只有B項符合題意。
5.【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擔保物權的內容。擔保物權作為物權的一種,根據物權法定主義要求,擔保物權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才能確認。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其中。通過對物行使權利發揮擔保功能的只有抵押、質押、留置三種方式。因此,抵押、質押、留置中產生的對擔保物行使的權利為擔保物權,故本題答案應當為B項。其他備選答案中多出的典權,由于其目的也在于融資,有一定擔保功能,但擔保法未規定其為擔保方式,所以,典權不屬于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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