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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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2
民法知識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當加害人正在對受害人實施侵害時,受害人得依法請求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指將妨害他人權利的障礙予以排除,加害人的妨礙既可能是針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也可能是針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利,
三、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因加害人的實施行為使加害人放置的構件或施工作業有造成他人損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時,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將危險來源排除或采取自助行為將危險來源排除。
四、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非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五、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按其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將損壞的東西重新修復,如引申下去,可以指回復權利至未被侵害時的狀態。
六、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適用于義務人交付標的物不合格、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權利人仍需要的場合。
七、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支付一定的金錢,賠償因其不法行為給他方造成的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停止侵害,是指當加害人正在對受害人實施侵害時,受害人得依法請求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指將妨害他人權利的障礙予以排除,加害人的妨礙既可能是針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也可能是針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利,
三、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因加害人的實施行為使加害人放置的構件或施工作業有造成他人損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時,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將危險來源排除或采取自助行為將危險來源排除。
四、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非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五、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按其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將損壞的東西重新修復,如引申下去,可以指回復權利至未被侵害時的狀態。
六、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適用于義務人交付標的物不合格、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權利人仍需要的場合。
七、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支付一定的金錢,賠償因其不法行為給他方造成的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