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民事責任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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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
一、侵權行為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1.侵權行為是非表意行為,也稱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3.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既有積極行為,又有消極行為。
4.侵權行為是加害于他人的違法行為。
二、一般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并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是:
1.損害后果
2.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4.過錯。
三、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指被控侵權的一方在承認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據以對抗他方訴訟請求的某種相反事實。它必須是積極事實,并具有對抗性。
1.正當理由。指據以主張被訴行為有合法根據或正當性,因而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
①依法執行職務
②正當防衛。
③緊急避險。
④自助行為。
⑤受害人同意
2.外來原因。指行為人主張構成損害發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自己不應承擔或者不應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的某種外部事件或他人行為,
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種應用廣泛的抗辯事由。
不可抗力,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a)它必須獨立存在于人的行為之外,既非當事人的行為所派生,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左右。
b)它必須構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
c)它必須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質。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②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損害結果的發生為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口。
③受害人的過錯。作為抗辯事由的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未能盡到保護自己所應盡的義務,從而與加害人的行為一起,造成了損害的發生。
④第三人的行為。如果損害發生的過程中有第三人行為的介人,而且該行為是構成損害的唯一直接原因,從而切斷了被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鏈環,則被告不負民事責任。
四、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1.概念:是指當事人基于與自己有特殊關系的行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人損害的,依據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特征:
①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類型、法律后果、免責事由
②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不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的原則
③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第法定的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④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中的侵權行為往往存在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分離的現象
五、幾類特殊的侵權行為
(一)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過錯推定原則
1.構成要件
①行為主體是法人的工作人員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②是在執行法人職務時的違法行為
③上述主體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客觀的損害后果
④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的主體:國家機關以為得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二)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無過錯責任規則原則
1.構成要件
①產品有缺陷
②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事實
③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的主體:制造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他們賠償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無過錯責任
1.構成要件
①須有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行為
②有損害結果
③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主體:由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負擔責任。作業人是高度危險作業的所有者、歸屬人。
案例
1993年5月,某縣電力公司經批準架設的10萬伏高壓電線路,與劉某的私有平頂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于4米。1998年4月,劉某未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將平頂房加蓋為三層半樓房,東邊三樓陽臺與高壓電線之間的最近距離約40厘米,當地電力部門對劉某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孫某到劉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陽臺乘涼時,被高壓電線所吸而觸電受傷,經過某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其傷情屬于重傷范圍。同年9月,孫某向某縣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
[問題]1.電力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2。劉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無過錯責任
1.構成要件
①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環境污染行為
②須有損害事實
③污染環境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的主體:造成污染的人
(五)在公共場所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過錯推定責任
1.構成要件有:
①有加害行為——即有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為的行為。
②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③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的主體:施工人——施工作業的整體承擔人,不是具體進行該勞動的人
(六)建筑物等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過錯推定責任
1.構成要件有:
①建筑物或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的事實
②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③倒塌、脫落、墜落的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④推定過失: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負賠償責任
2.承擔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免責事由:不可抗力,且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
案例
蔣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館住宿,夜晚在房間休息時,天花板上的吊燈突然脫落,正好砸到蔣某身上,致使蔣某身上多處受傷,為此,蔣某花去醫療費2093元。于是,蔣某要求旅館賠償損失,但旅館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燈屬于某裝修隊安裝的,旅館本身沒有過錯。蔣某只得又去找某裝修隊,但該裝修隊認為,吊燈脫落是由于吊燈經多年使用螺絲磨損嚴重造成的,裝修隊不承擔責任。兩家相互推諉,蔣某于是訴至法院。
[問題]1.本案的歸責原則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據? 2.本案中旅館、裝修隊的責任如何認定?
(七)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責任的主體和免責情形 ——無過錯歸責原則
1.其構成要件是:
①需要有飼養的動物傷人的事實。
②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③動物加害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者: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承擔者不能以自己對動物的致損后果沒有過錯來主張免責,
3.免責事由: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或動物致損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的
(八)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責任的主體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無過錯責任
1.構成要件是: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加害行為
②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③被監護人的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④有監護關系的存在
2.承擔責任的主體:監護人承擔
2.責任承擔:第三人過錯;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
①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者首先是被監護人的獨立財產。其次由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予以適當賠償。
②監護人不能以自己已盡了監護職責為由對被監護人的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主張免責,
③但是,如果能證明自己盡到了監護職責,但未能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可以主張減輕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例
1995年7月1日晚9點。某市趙某駕駛一輛前進牌大卡車在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一輛夏利牌出租汽車相撞,劉某駕駛的汽車被撞翻到路邊,正巧高某路過,來不及躲避,被壓在車下,結果高某的右臂被壓斷。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趙某、劉某都違反交通規則,車速超過了正常標準;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內,并無違章現象。高某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等費用共計2萬元,而且右臂殘廢已不可避免,對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難。為此,高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趙某、劉某負連帶賠償責任,支付全部醫療費及今后的生活補助費。
[問題]1.趙某、劉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怎樣承擔?
(九)共同侵權行為(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權行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和單獨侵權行為相比,共同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復合性,即有兩個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行為的共同性,即數人的行為的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造成損害的原因。行為的共同性并不以數個行為人共同的意思聯絡為要件
(3)結果的單一性,即共同加害行為造成了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結果。
六、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全部掌握)
(一)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簡稱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
1.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后果。
2.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
3.違約責任原則上是合同義務人向合同權利人承擔責任。
(二)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其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合同,這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
2.客觀上要有違約行為,表現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個方面
3.違約造成了損失。
4.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
5.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
3.支付違約金。
4.賠償損失。
(四)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損失賠償額相當于違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得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可預見性原則: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過分少的,可以增加
3.減輕損失原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4.過失相抵原則: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五)違反合同的免責理由
違反合同的免責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水災、旱災、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強制力量。
(六)責任競合
1.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只允許當事人主張選擇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1.侵權行為是非表意行為,也稱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3.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既有積極行為,又有消極行為。
4.侵權行為是加害于他人的違法行為。
二、一般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并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是:
1.損害后果
2.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4.過錯。
三、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指被控侵權的一方在承認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據以對抗他方訴訟請求的某種相反事實。它必須是積極事實,并具有對抗性。
1.正當理由。指據以主張被訴行為有合法根據或正當性,因而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
①依法執行職務
②正當防衛。
③緊急避險。
④自助行為。
⑤受害人同意
2.外來原因。指行為人主張構成損害發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自己不應承擔或者不應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的某種外部事件或他人行為,
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種應用廣泛的抗辯事由。
不可抗力,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a)它必須獨立存在于人的行為之外,既非當事人的行為所派生,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左右。
b)它必須構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
c)它必須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質。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②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損害結果的發生為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口。
③受害人的過錯。作為抗辯事由的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未能盡到保護自己所應盡的義務,從而與加害人的行為一起,造成了損害的發生。
④第三人的行為。如果損害發生的過程中有第三人行為的介人,而且該行為是構成損害的唯一直接原因,從而切斷了被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鏈環,則被告不負民事責任。
四、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1.概念:是指當事人基于與自己有特殊關系的行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人損害的,依據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特征:
①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類型、法律后果、免責事由
②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不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的原則
③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第法定的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④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中的侵權行為往往存在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分離的現象
五、幾類特殊的侵權行為
(一)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過錯推定原則
1.構成要件
①行為主體是法人的工作人員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②是在執行法人職務時的違法行為
③上述主體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客觀的損害后果
④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的主體:國家機關以為得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二)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無過錯責任規則原則
1.構成要件
①產品有缺陷
②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事實
③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的主體:制造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他們賠償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無過錯責任
1.構成要件
①須有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行為
②有損害結果
③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主體:由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負擔責任。作業人是高度危險作業的所有者、歸屬人。
案例
1993年5月,某縣電力公司經批準架設的10萬伏高壓電線路,與劉某的私有平頂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于4米。1998年4月,劉某未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將平頂房加蓋為三層半樓房,東邊三樓陽臺與高壓電線之間的最近距離約40厘米,當地電力部門對劉某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孫某到劉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陽臺乘涼時,被高壓電線所吸而觸電受傷,經過某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其傷情屬于重傷范圍。同年9月,孫某向某縣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
[問題]1.電力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2。劉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無過錯責任
1.構成要件
①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環境污染行為
②須有損害事實
③污染環境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的主體:造成污染的人
(五)在公共場所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過錯推定責任
1.構成要件有:
①有加害行為——即有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為的行為。
②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③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責任的主體:施工人——施工作業的整體承擔人,不是具體進行該勞動的人
(六)建筑物等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過錯推定責任
1.構成要件有:
①建筑物或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的事實
②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③倒塌、脫落、墜落的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④推定過失: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負賠償責任
2.承擔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免責事由:不可抗力,且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
案例
蔣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館住宿,夜晚在房間休息時,天花板上的吊燈突然脫落,正好砸到蔣某身上,致使蔣某身上多處受傷,為此,蔣某花去醫療費2093元。于是,蔣某要求旅館賠償損失,但旅館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燈屬于某裝修隊安裝的,旅館本身沒有過錯。蔣某只得又去找某裝修隊,但該裝修隊認為,吊燈脫落是由于吊燈經多年使用螺絲磨損嚴重造成的,裝修隊不承擔責任。兩家相互推諉,蔣某于是訴至法院。
[問題]1.本案的歸責原則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據? 2.本案中旅館、裝修隊的責任如何認定?
(七)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責任的主體和免責情形 ——無過錯歸責原則
1.其構成要件是:
①需要有飼養的動物傷人的事實。
②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③動物加害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者: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承擔者不能以自己對動物的致損后果沒有過錯來主張免責,
3.免責事由: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或動物致損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的
(八)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責任的主體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無過錯責任
1.構成要件是: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加害行為
②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③被監護人的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④有監護關系的存在
2.承擔責任的主體:監護人承擔
2.責任承擔:第三人過錯;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
①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者首先是被監護人的獨立財產。其次由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予以適當賠償。
②監護人不能以自己已盡了監護職責為由對被監護人的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主張免責,
③但是,如果能證明自己盡到了監護職責,但未能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可以主張減輕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例
1995年7月1日晚9點。某市趙某駕駛一輛前進牌大卡車在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一輛夏利牌出租汽車相撞,劉某駕駛的汽車被撞翻到路邊,正巧高某路過,來不及躲避,被壓在車下,結果高某的右臂被壓斷。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趙某、劉某都違反交通規則,車速超過了正常標準;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內,并無違章現象。高某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等費用共計2萬元,而且右臂殘廢已不可避免,對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難。為此,高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趙某、劉某負連帶賠償責任,支付全部醫療費及今后的生活補助費。
[問題]1.趙某、劉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怎樣承擔?
(九)共同侵權行為(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權行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和單獨侵權行為相比,共同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復合性,即有兩個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行為的共同性,即數人的行為的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造成損害的原因。行為的共同性并不以數個行為人共同的意思聯絡為要件
(3)結果的單一性,即共同加害行為造成了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結果。
六、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全部掌握)
(一)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簡稱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
1.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后果。
2.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
3.違約責任原則上是合同義務人向合同權利人承擔責任。
(二)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其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合同,這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
2.客觀上要有違約行為,表現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個方面
3.違約造成了損失。
4.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
5.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
3.支付違約金。
4.賠償損失。
(四)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損失賠償額相當于違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得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可預見性原則: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過分少的,可以增加
3.減輕損失原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4.過失相抵原則: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五)違反合同的免責理由
違反合同的免責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水災、旱災、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強制力量。
(六)責任競合
1.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只允許當事人主張選擇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