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遺囑繼承
時間:
未知2
民法知識
一、遺囑繼承概述
(一)遺囑的概念和特征
遺囑是公民生前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和安排有關事務,并于死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遺囑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2.遺囑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
3.遺囑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4.遺囑是遺囑人獨立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繼承及其適用條件
1.遺囑繼承,是指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
2.條件: ①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由于遺贈扶養協議優于遺囑適用,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雖有遺贈扶養協議但遺產中尚有協議未涉及的部分時,才能按遺囑進行繼承。
②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
③遺囑繼承人既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三)遺囑繼承人的范圍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四)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簡答:概念和區別)
1.發生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有兩個,即遺囑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這一法律行為和立遺囑人死亡這一事件;而發生法定繼承的法律事實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死亡這一事件。
2.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因而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愿,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愿。
3.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因而在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進行繼承。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否則,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遺囑的形式要件
公民立遺囑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以下五種遺囑形式: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在設遺囑的實質要件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
案例
劉子英為某國有企業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于一女,均由劉子英扶養長大。長子周進于1991年與王月結婚,生有一子周玉,周進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傷心之余,決定不再婚,專心照顧兒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女兒周紅甚得母親喜愛,現在美國留學。1998年2月劉子英因臟臟病突發被王月送往醫院,雖經數月的細心照料及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于四個月后死亡。在其遺產繼承問題上,遠在美國的周紅來電話稱,劉子英死前曾打電話給她說,其死后全部遺產由周紅繼承。
[問題]1.劉子英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2.王月現要求作為繼承人繼承劉子英的遺產,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么?
三、遺贈
(一)遺贈的概念和特征(簡答:概念和特征)
1.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無償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2.遺贈具有以下特征:
①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②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
③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④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上的權利,不能是遺贈人財產中的義務。
⑤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⑥接受遺贈的權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1.受遺贈人和遺囑繼承人的范圍不同。 2.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客體的范圍不同。受遺贈權的客體只是遺產中的權利,不包括義務,遺囑繼承權的客體是遺產,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
3.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分割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案例
劉天順老伴去世早,膝下無子女。因考慮其身體欠佳,其兄劉天德經常讓自己的兒子劉二和女兒劉蘭照顧劉天順的生活。劉天順很是感動,就立下親筆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在死后由侄兒、侄女平分。1996年,劉天德患肝癌死后,劉二便很少來照顧劉天順,倒是劉蘭一直關心他的生活,為他洗衣做飯。劉天順覺得劉蘭為他付出那么多,應多分些財產,于是親自到公證機關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除了家中的電視機在其死后歸劉二所有外,其他財產均由劉蘭繼承。劉二得知后,從此再不登門,見到劉天順也不理睬,見到劉蘭更是怒目而視。后劉天順病危住院,劉二也未曾探望過,彌留之際,劉天順當著醫生、護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遺產均由劉蘭繼承。劉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顧,反而領著妻兒去外地游玩,三個月后返回,要求拿回應歸他所有的電視機。
[問題]1.請問,本案中哪個遺囑是有效遺囑?應按哪個遺囑執行? 2.劉二是否有權拿回電視機?
五、遺贈扶養協議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簡答:概念和特征)
1.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2.特征
①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諾成性的法律行為。
②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的、有償的法律行為。
③遺贈扶養協議是繼承法規定的多種遺產轉移方式中優先適用的一種方式。
④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中,遺贈人為公民,扶養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當扶養人為公民時,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不能存在法定的扶養關系。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實質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從履行義務的角度看。
一方面。扶養人應對遺贈人履行生養死葬的義務, 另一方面,遺贈人應當將協議約定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
協議訂立后,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贈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以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案例
葉廣勝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獨自將兩個兒子扶養成人。大兒子葉軍高中畢業后,去南方打工并在當地結婚,與家中甚少來往。小兒子葉偉在家務農,結婚后與年事已高的父親同住。考慮到大兒子經濟條件較好,小兒子夫婦又如此孝順,葉老漢于1995年寫下一份遺囑,自己的三間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兒子葉偉繼承。到1997年,葉偉夫妻經朋友介紹去省城當臨時工,并暫定居省城。葉老漢在一次中風后因無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由村里負責葉老漢的生養死葬,葉老漢死后,其所有的三間瓦房歸村委會所有。此后,村里專門派人照顧直至他兩年后病故,并為其辦理了后事。在辦理后事時發現了葉老漢的l萬元的存折。后村委會依約定占有了他的三間房屋。葉老漢的兩個兒子對此提出異議。
[問題]1.葉老漢生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葉老漢的三間房屋應歸誰所有? 2。葉老漢的1萬元存款應如何處理?
(一)遺囑的概念和特征
遺囑是公民生前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和安排有關事務,并于死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遺囑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2.遺囑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
3.遺囑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4.遺囑是遺囑人獨立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繼承及其適用條件
1.遺囑繼承,是指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
2.條件: ①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由于遺贈扶養協議優于遺囑適用,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雖有遺贈扶養協議但遺產中尚有協議未涉及的部分時,才能按遺囑進行繼承。
②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
③遺囑繼承人既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三)遺囑繼承人的范圍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四)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簡答:概念和區別)
1.發生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有兩個,即遺囑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這一法律行為和立遺囑人死亡這一事件;而發生法定繼承的法律事實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死亡這一事件。
2.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因而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愿,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愿。
3.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因而在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進行繼承。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否則,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遺囑的形式要件
公民立遺囑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以下五種遺囑形式: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在設遺囑的實質要件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
案例
劉子英為某國有企業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于一女,均由劉子英扶養長大。長子周進于1991年與王月結婚,生有一子周玉,周進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傷心之余,決定不再婚,專心照顧兒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女兒周紅甚得母親喜愛,現在美國留學。1998年2月劉子英因臟臟病突發被王月送往醫院,雖經數月的細心照料及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于四個月后死亡。在其遺產繼承問題上,遠在美國的周紅來電話稱,劉子英死前曾打電話給她說,其死后全部遺產由周紅繼承。
[問題]1.劉子英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2.王月現要求作為繼承人繼承劉子英的遺產,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么?
三、遺贈
(一)遺贈的概念和特征(簡答:概念和特征)
1.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無償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2.遺贈具有以下特征:
①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②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
③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④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上的權利,不能是遺贈人財產中的義務。
⑤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⑥接受遺贈的權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1.受遺贈人和遺囑繼承人的范圍不同。 2.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客體的范圍不同。受遺贈權的客體只是遺產中的權利,不包括義務,遺囑繼承權的客體是遺產,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
3.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分割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案例
劉天順老伴去世早,膝下無子女。因考慮其身體欠佳,其兄劉天德經常讓自己的兒子劉二和女兒劉蘭照顧劉天順的生活。劉天順很是感動,就立下親筆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在死后由侄兒、侄女平分。1996年,劉天德患肝癌死后,劉二便很少來照顧劉天順,倒是劉蘭一直關心他的生活,為他洗衣做飯。劉天順覺得劉蘭為他付出那么多,應多分些財產,于是親自到公證機關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除了家中的電視機在其死后歸劉二所有外,其他財產均由劉蘭繼承。劉二得知后,從此再不登門,見到劉天順也不理睬,見到劉蘭更是怒目而視。后劉天順病危住院,劉二也未曾探望過,彌留之際,劉天順當著醫生、護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遺產均由劉蘭繼承。劉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顧,反而領著妻兒去外地游玩,三個月后返回,要求拿回應歸他所有的電視機。
[問題]1.請問,本案中哪個遺囑是有效遺囑?應按哪個遺囑執行? 2.劉二是否有權拿回電視機?
五、遺贈扶養協議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簡答:概念和特征)
1.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2.特征
①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諾成性的法律行為。
②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的、有償的法律行為。
③遺贈扶養協議是繼承法規定的多種遺產轉移方式中優先適用的一種方式。
④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中,遺贈人為公民,扶養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當扶養人為公民時,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不能存在法定的扶養關系。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實質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從履行義務的角度看。
一方面。扶養人應對遺贈人履行生養死葬的義務, 另一方面,遺贈人應當將協議約定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
協議訂立后,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贈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以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案例
葉廣勝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獨自將兩個兒子扶養成人。大兒子葉軍高中畢業后,去南方打工并在當地結婚,與家中甚少來往。小兒子葉偉在家務農,結婚后與年事已高的父親同住。考慮到大兒子經濟條件較好,小兒子夫婦又如此孝順,葉老漢于1995年寫下一份遺囑,自己的三間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兒子葉偉繼承。到1997年,葉偉夫妻經朋友介紹去省城當臨時工,并暫定居省城。葉老漢在一次中風后因無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由村里負責葉老漢的生養死葬,葉老漢死后,其所有的三間瓦房歸村委會所有。此后,村里專門派人照顧直至他兩年后病故,并為其辦理了后事。在辦理后事時發現了葉老漢的l萬元的存折。后村委會依約定占有了他的三間房屋。葉老漢的兩個兒子對此提出異議。
[問題]1.葉老漢生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葉老漢的三間房屋應歸誰所有? 2。葉老漢的1萬元存款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