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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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
一、法定繼承概述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 ★簡答: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繼承方式。
2.特征
①法定繼承中,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
②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并且具有強行性。
③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
(二)法定繼承的適用
1.繼承開始后,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2.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協議無效而有遺囑時,按照遺囑的內容辦理;
3.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4.此外,有下列情形時,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①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②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③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④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⑤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有配偶、子女(范圍)、父母,
2.第二順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4.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案例
趙偉光系某公司經理,其妻王某長期病休在家,夫婦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兒子趙宏于1990年與本廠職工王英結婚,婚后生有一子趙小剛。趙宏于1992年因車禍喪生。女兒趙娟未婚,與父母同住。趙偉光因工作關系經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結識當地女青年錢某,次年錢某為趙偉光生一子趙揚,趙揚一直隨同母親生活。1999年5月趙偉光因車禍意外死亡,經查留有現金10萬元,銀行存款10萬元。趙偉光生前沒有遺囑,現其家人因繼承份額發生糾紛。
[問題]1.錢某提出趙揚為趙偉光的親生兒子,亦有權繼承趙偉光的遺產份額,她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2.趙宏的妻子主張代位繼承趙宏的應繼份額,她的主張是否成立?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代位繼承(簡答:概念和條件)
1.代位繼承的概念。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2.代位繼承的成立條件。代位繼承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代位繼承必須有兩個死亡事實,即被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且要求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②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
③須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④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二)轉繼承(簡答:概念和條件)
1.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的,為轉繼承。
2.轉繼承的發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必須要有兩個死亡的事實,即被繼承人死亡和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死亡,并要求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
②當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尚未分割。
③必須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簡答)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是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發生的根據不同。代位繼承是基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是一個間接的繼承;轉繼承則是基于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是兩個相連的直接繼承,后一個繼承是前一個繼承的繼續。
3.繼承適用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則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還適用于遺囑繼承。
4.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既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遺囑繼承人。
四、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對繼承人以外的人的遺產分配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例:1990 年,李英與劉宏結婚,育有一子劉曉,1995 年劉宏因病去世,此后,李英一直在侍奉公婆。1996 年,李英與王強結婚,仍贍養公婆。1999 年劉宏的父親去世,留下其個人所有的私房一幢,該房屋應由
A.李英與劉曉各得一半
B.劉曉與劉曉各得 1/6
C.李英、劉曉及劉宏母各 1/3
D.李英、王強與劉曉各 1/3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 ★簡答: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繼承方式。
2.特征
①法定繼承中,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
②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并且具有強行性。
③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
(二)法定繼承的適用
1.繼承開始后,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2.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協議無效而有遺囑時,按照遺囑的內容辦理;
3.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4.此外,有下列情形時,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①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②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③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④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⑤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有配偶、子女(范圍)、父母,
2.第二順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4.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案例
趙偉光系某公司經理,其妻王某長期病休在家,夫婦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兒子趙宏于1990年與本廠職工王英結婚,婚后生有一子趙小剛。趙宏于1992年因車禍喪生。女兒趙娟未婚,與父母同住。趙偉光因工作關系經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結識當地女青年錢某,次年錢某為趙偉光生一子趙揚,趙揚一直隨同母親生活。1999年5月趙偉光因車禍意外死亡,經查留有現金10萬元,銀行存款10萬元。趙偉光生前沒有遺囑,現其家人因繼承份額發生糾紛。
[問題]1.錢某提出趙揚為趙偉光的親生兒子,亦有權繼承趙偉光的遺產份額,她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2.趙宏的妻子主張代位繼承趙宏的應繼份額,她的主張是否成立?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代位繼承(簡答:概念和條件)
1.代位繼承的概念。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2.代位繼承的成立條件。代位繼承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代位繼承必須有兩個死亡事實,即被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且要求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②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
③須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④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二)轉繼承(簡答:概念和條件)
1.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的,為轉繼承。
2.轉繼承的發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必須要有兩個死亡的事實,即被繼承人死亡和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死亡,并要求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
②當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尚未分割。
③必須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簡答)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是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發生的根據不同。代位繼承是基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是一個間接的繼承;轉繼承則是基于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是兩個相連的直接繼承,后一個繼承是前一個繼承的繼續。
3.繼承適用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則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還適用于遺囑繼承。
4.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既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遺囑繼承人。
四、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對繼承人以外的人的遺產分配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例:1990 年,李英與劉宏結婚,育有一子劉曉,1995 年劉宏因病去世,此后,李英一直在侍奉公婆。1996 年,李英與王強結婚,仍贍養公婆。1999 年劉宏的父親去世,留下其個人所有的私房一幢,該房屋應由
A.李英與劉曉各得一半
B.劉曉與劉曉各得 1/6
C.李英、劉曉及劉宏母各 1/3
D.李英、王強與劉曉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