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幾類主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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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1.概念: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買賣合同的特征 (選、判)
①雙務、有償合同
②諾成合同
③不要式合同
3. 買賣合同的種類。
分期付款買賣、憑樣品買賣、試用買賣、招投標買賣拍賣 、易貨合同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出賣人的權利和義務。
①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②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指物的出賣人就物本身的瑕疵所擔負的擔保責任。出賣人對物的瑕疵擔保包括價值瑕疵擔保、效用瑕疵擔保和所保證的品質擔保三種情況。
③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 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①支付價款的義務。 ②檢驗和接受標的物的義務。
(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責任的負擔。(非常重要)
1.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這是一般原則。但也有例外:
一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權屬登記——不動產
二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2. 風險責任的負擔。風險責任的負擔是指買賣合同訂立后,
發生不是由于當事人雙方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由誰承擔的問題。
買賣合同的風險責任負擔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④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⑤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⑥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⑦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案例
甲商場與乙家電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彩電的合同。合同約定,甲商場向乙家電廠購買2000臺彩電,每臺價格2000元,共計400萬元,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交付,交付地點為甲商場所在地。不料,在運輸過程中遇山洪暴發,彩電進水大部分被損,損失達300萬元。
[問題]1.彩電受損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場原因導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損失風險應由誰承擔?
(三)特種買賣合同。
1. 分期付款買賣。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當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2. 憑樣品買賣。如憑樣品買賣中,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類物 的通常標準。
3.試用買賣。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4.招標投標買賣。
5.拍賣。
6.易貨交易。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1.概念: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買賣合同的特征 (選、判)
①雙務、有償合同
②諾成合同
③不要式合同
3. 買賣合同的種類。
分期付款買賣、憑樣品買賣、試用買賣、招投標買賣拍賣 、易貨合同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出賣人的權利和義務。
①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②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指物的出賣人就物本身的瑕疵所擔負的擔保責任。出賣人對物的瑕疵擔保包括價值瑕疵擔保、效用瑕疵擔保和所保證的品質擔保三種情況。
③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 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①支付價款的義務。 ②檢驗和接受標的物的義務。
(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責任的負擔。(非常重要)
1.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這是一般原則。但也有例外:
一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權屬登記——不動產
二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2. 風險責任的負擔。風險責任的負擔是指買賣合同訂立后,
發生不是由于當事人雙方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由誰承擔的問題。
買賣合同的風險責任負擔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④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⑤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⑥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⑦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案例
甲商場與乙家電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彩電的合同。合同約定,甲商場向乙家電廠購買2000臺彩電,每臺價格2000元,共計400萬元,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交付,交付地點為甲商場所在地。不料,在運輸過程中遇山洪暴發,彩電進水大部分被損,損失達300萬元。
[問題]1.彩電受損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場原因導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損失風險應由誰承擔?
(三)特種買賣合同。
1. 分期付款買賣。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當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2. 憑樣品買賣。如憑樣品買賣中,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類物 的通常標準。
3.試用買賣。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4.招標投標買賣。
5.拍賣。
6.易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