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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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
一、合同履行
(一)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
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實施一定的行為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
1.全面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內容
1.履行主體:是指履行合同義務和接受履行的人
2.履行標的:指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對象,如交付的標的物,完成的工作、提供的勞務、支付的價款
3.履行地點:①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債權人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債務人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
5.履行方式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 (★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一)概念
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價義務而請求其履行時,有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
(二)成立條件:
1.須當事人雙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負對價的債務
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屆至清償期
3.當事人須無先履行之義務
4.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債務或未適當履行其債務
(三)效力
由此導致合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四、先履行抗辯權(★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一)概念: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絕其履行要求的權利
(二)具備條件:
1.須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先履行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三)效力:
1.后履行方可以中止自己的債務
2.先履行方采取補救措施變為適當履行,后履行方應恢復履行
五、不安抗辯權(★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一)概念: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發現后履行一方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債權時,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債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先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二)情形: (★★選)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成立條件
1.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須有先履行之義務
2.須對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
3.須對方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其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4.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供擔保
(四)效力:
1.先履行方有權中止履行自己之債務,
2.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主張不安抗辯權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合同之債的保全:
簡稱合同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致使其債權實現遭受困難而采取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權(★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1.概念: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權利
2.成立條件:
①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②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③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④須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非專屬性權利和強制性權利
3. 效力:
①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②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③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第三人的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案例
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合同期滿后,由于甲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20萬元,甲公司不積極向丙公司主張支付貨款。為此,乙商業銀行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執行丙公司的財產,以償還甲公司的借款。
[問題] 1.法院是否應支持乙商業銀行的請求? 2.若乙商業銀行行使代位權花費3000元必要費用,此費用應由誰承擔?
(二)撤銷權 (★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1.概念: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有害于債權的財產處分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2.具備條件:
①須債務人有財產處分行為
②須債務人之財產處分行為危害到債權
③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須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
④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侵害債權的,債權人能證明受讓人知情時,享有撤銷權
3.程序:訴訟程序
①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行使
(一)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
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實施一定的行為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
1.全面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內容
1.履行主體:是指履行合同義務和接受履行的人
2.履行標的:指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對象,如交付的標的物,完成的工作、提供的勞務、支付的價款
3.履行地點:①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債權人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債務人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
5.履行方式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 (★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一)概念
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價義務而請求其履行時,有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
(二)成立條件:
1.須當事人雙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負對價的債務
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屆至清償期
3.當事人須無先履行之義務
4.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債務或未適當履行其債務
(三)效力
由此導致合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四、先履行抗辯權(★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一)概念: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絕其履行要求的權利
(二)具備條件:
1.須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先履行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三)效力:
1.后履行方可以中止自己的債務
2.先履行方采取補救措施變為適當履行,后履行方應恢復履行
五、不安抗辯權(★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一)概念: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發現后履行一方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債權時,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債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先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二)情形: (★★選)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成立條件
1.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須有先履行之義務
2.須對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
3.須對方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其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4.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供擔保
(四)效力:
1.先履行方有權中止履行自己之債務,
2.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主張不安抗辯權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合同之債的保全:
簡稱合同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致使其債權實現遭受困難而采取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權(★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1.概念: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權利
2.成立條件:
①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②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③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④須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非專屬性權利和強制性權利
3. 效力:
①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②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③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第三人的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案例
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合同期滿后,由于甲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20萬元,甲公司不積極向丙公司主張支付貨款。為此,乙商業銀行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執行丙公司的財產,以償還甲公司的借款。
[問題] 1.法院是否應支持乙商業銀行的請求? 2.若乙商業銀行行使代位權花費3000元必要費用,此費用應由誰承擔?
(二)撤銷權 (★ ★ ★簡答:概念和成立條件)
1.概念: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有害于債權的財產處分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2.具備條件:
①須債務人有財產處分行為
②須債務人之財產處分行為危害到債權
③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須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
④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侵害債權的,債權人能證明受讓人知情時,享有撤銷權
3.程序:訴訟程序
①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