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債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時間:
未知2
民法知識
一、債發生的主要原因
1.合同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
5.遺贈
6.單方允諾
7.拾得遺失物
8.自助行為
9.締約過失
二、債的變更
(一)債的內容變更
1. 具備以下條件
①當事人之間原已存在債的關系
②當事人之間原有債的關系和變更后債的關系均為有效
2. 變更方式:
①依法律規定而變更
②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決而變更
③依當事人協議而變更
(二)債的主體變更
1.概念:債務人或債權人的變更
2.實質:發生債權或債務的轉移
3.種類:
A. 債權轉讓 :
①概念: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
②不得轉讓之債權: (選、判)
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不得轉讓
a)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雇傭、委托、租金)
b)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授課、畫肖像、演出)
二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得轉讓
三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得轉讓;
③須通知債務人才能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但不必經得債務人同意
④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如時效抗辯)可以對抗受讓人
例:依法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
A.賭博之債
B.保證債權
C.可撤銷合同的債
D.租金
答案:AD
B. 債務轉移
①概念:又稱債務承擔,指不改變債的內容而發生債務人的變更
②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轉移給第三人負擔。須經債權人的承認,才能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③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又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C.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①概念: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一并轉移于第三人享有和承擔
②繼承 、企業合并、合同承受
1.合同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
5.遺贈
6.單方允諾
7.拾得遺失物
8.自助行為
9.締約過失
二、債的變更
(一)債的內容變更
1. 具備以下條件
①當事人之間原已存在債的關系
②當事人之間原有債的關系和變更后債的關系均為有效
2. 變更方式:
①依法律規定而變更
②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決而變更
③依當事人協議而變更
(二)債的主體變更
1.概念:債務人或債權人的變更
2.實質:發生債權或債務的轉移
3.種類:
A. 債權轉讓 :
①概念: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
②不得轉讓之債權: (選、判)
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不得轉讓
a)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雇傭、委托、租金)
b)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授課、畫肖像、演出)
二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得轉讓
三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得轉讓;
③須通知債務人才能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但不必經得債務人同意
④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如時效抗辯)可以對抗受讓人
例:依法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
A.賭博之債
B.保證債權
C.可撤銷合同的債
D.租金
答案:AD
B. 債務轉移
①概念:又稱債務承擔,指不改變債的內容而發生債務人的變更
②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轉移給第三人負擔。須經債權人的承認,才能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③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又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C.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①概念: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一并轉移于第三人享有和承擔
②繼承 、企業合并、合同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