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監護
時間:
未知2
民法知識
一、監護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為了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
(二)作用:
1.監護制度使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的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夠得到真正實現
2.監護制度使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得到彌補
3.監護制度有利于穩定社會的正常秩序
二、監護人的設定 ( ★★選 )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成年),
4、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有能力,愿意,同意
5、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1、2、3擔任監護屬法定義務
上述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后者。
父母雙亡或無能,雙親爹娘自動上;兄姐成年當撫養,密切親友同意當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可以擔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依次為下列幾種: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有監護能力的其他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有監護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6、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1、2、3、4擔任監護人為其法定義務
上述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后者。
配偶父母成年子,近親密友同意當
三、監護人的職責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對被監護人進行管束和教育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承擔因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
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四、監護的終止
1.自然撤銷:被監護人獲得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訴訟撤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監護人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撤銷原來設定的監護人
3.監護人喪失行為能力
4.監護人以正當理由辭去指定監護
案例
原告,錢某,女;被告,王某,男。錢某與王某于198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來后,經常整天在外吃喝玩樂,甚至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系。1996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經公告傳喚仍未到庭參加訴訟。
[問題]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為失蹤人?
(一)概念:為了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
(二)作用:
1.監護制度使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的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夠得到真正實現
2.監護制度使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得到彌補
3.監護制度有利于穩定社會的正常秩序
二、監護人的設定 ( ★★選 )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成年),
4、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有能力,愿意,同意
5、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1、2、3擔任監護屬法定義務
上述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后者。
父母雙亡或無能,雙親爹娘自動上;兄姐成年當撫養,密切親友同意當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可以擔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依次為下列幾種: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有監護能力的其他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有監護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6、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1、2、3、4擔任監護人為其法定義務
上述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后者。
配偶父母成年子,近親密友同意當
三、監護人的職責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對被監護人進行管束和教育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承擔因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
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四、監護的終止
1.自然撤銷:被監護人獲得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訴訟撤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監護人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撤銷原來設定的監護人
3.監護人喪失行為能力
4.監護人以正當理由辭去指定監護
案例
原告,錢某,女;被告,王某,男。錢某與王某于198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來后,經常整天在外吃喝玩樂,甚至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系。1996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經公告傳喚仍未到庭參加訴訟。
[問題]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為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