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民事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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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2
民法知識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是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
(二)客觀事實與法律實施的區別:
客觀事實是指基于客觀情況產生的事實,如屬于自然現象的日出日落、刮風下雨,屬于人的活動的散步、讀報、起床,睡覺、屬于人的無意識的打鼾、打噴嚏、夢游、囈語,以及愛情、友誼都不能成為法律事實。只有法律規定的客觀事實才能成為法律事實.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 ★ ★ ★選擇)
(一)事件和行為
1.事件:是指與主體的意志無關,能產生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客觀情況,其發生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滅失。某種客觀情況的持續如權利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對物的持續占有,權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積極行使請求權)、不當得利等,都屬于事件
2.行為:是指受主體意志支配、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動
例:甲因過失導致乙死亡,則乙的死亡對甲和乙而言分別是()
A.事件、事件
B.事件、行為
C.行為、行為
D.行為、事件
答案:D
(二)對行為的分類
1.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旨在發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以法律規定的條件業已滿足為條件,從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意思通知(要約拒絕、履行催告、選擇權的行使)、觀念通知(承諾遲到通知、瑕疵通知、債權讓與通知、債務的承認等)、感情表示等
3.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一般包括:先占、生產、收益、添附、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無因管理、創作作品、侵權行為以及作為債權表的給付行為(如交貨、付款)
總結: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為事實行為,繼受取得方式為法律行為
①事實行為不以內心的意思為必要,因此區別于法律行為
②自然事實與事實行為之間的區別
自然事實的發生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如人死亡的自然事實,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正常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夠引起某種后果的行為的,這表明事實行為本身具有人的意思因素,只不過這種意思不表示出來罷了。
例:屬于事實行為的有()
A.結婚登記
B.無因管理
C.侵權行為
D.表見代理
答案:BC
(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是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
(二)客觀事實與法律實施的區別:
客觀事實是指基于客觀情況產生的事實,如屬于自然現象的日出日落、刮風下雨,屬于人的活動的散步、讀報、起床,睡覺、屬于人的無意識的打鼾、打噴嚏、夢游、囈語,以及愛情、友誼都不能成為法律事實。只有法律規定的客觀事實才能成為法律事實.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 ★ ★ ★選擇)
(一)事件和行為
1.事件:是指與主體的意志無關,能產生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客觀情況,其發生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滅失。某種客觀情況的持續如權利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對物的持續占有,權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積極行使請求權)、不當得利等,都屬于事件
2.行為:是指受主體意志支配、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動
例:甲因過失導致乙死亡,則乙的死亡對甲和乙而言分別是()
A.事件、事件
B.事件、行為
C.行為、行為
D.行為、事件
答案:D
(二)對行為的分類
1.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旨在發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以法律規定的條件業已滿足為條件,從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意思通知(要約拒絕、履行催告、選擇權的行使)、觀念通知(承諾遲到通知、瑕疵通知、債權讓與通知、債務的承認等)、感情表示等
3.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一般包括:先占、生產、收益、添附、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無因管理、創作作品、侵權行為以及作為債權表的給付行為(如交貨、付款)
總結: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為事實行為,繼受取得方式為法律行為
①事實行為不以內心的意思為必要,因此區別于法律行為
②自然事實與事實行為之間的區別
自然事實的發生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如人死亡的自然事實,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正常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夠引起某種后果的行為的,這表明事實行為本身具有人的意思因素,只不過這種意思不表示出來罷了。
例:屬于事實行為的有()
A.結婚登記
B.無因管理
C.侵權行為
D.表見代理
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