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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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
一、民事權利的概念
(一)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為實現某種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二)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種
1.權利人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一定的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人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的可能性
二、民事權利的類型
(一)財產權和人身權
(二)根據權利的作用——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 ★ ★選)
1.支配權: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
1.請求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是最典型的請求權
2.抗辯權: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等
3.形成權: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如撤銷權、抵消權、介入權、選擇權、追認權、解除權
(三)根據權利人可以對抗義務人的范圍——絕對權和相對權 (★ ★ ★選)
1.絕對權: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格權
2.相對權: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
(四)以權利的相互關系為標準——主權利和從權利
1.主權利:在相互關聯著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權利
3.主權利無效,從權利無效;從權利無效,不影響主權利的效力
(五)原權利和救濟權
1.原權利:民事法律所規定的當事人所享有的客觀權利,它為當事人劃定了自由行動的范圍和為某種行為、不為某種行為的資格
2.救濟權:民事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原權利,在當事人的原權利受損的情況下,賦予原權利人救濟受損權利的權利;救濟權可以分為救濟性形成權、救濟性請求權、救濟性抗辯權
(六)權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既得權和期待權
1.既得權:成立要件已全部實現的權利,一般的權利都是既得權
2.期待權: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實現,將來有可能實現的權利;如繼承權和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中債權人享有的債權。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
1.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又稱私力救濟,如正當防衛。
2.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 :是指權利受到侵害時,經由特定的程序獲得國家機關的救濟,又稱公力救濟,如起訴。
(一)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為實現某種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二)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種
1.權利人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一定的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人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的可能性
二、民事權利的類型
(一)財產權和人身權
(二)根據權利的作用——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 ★ ★選)
1.支配權: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
1.請求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是最典型的請求權
2.抗辯權: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等
3.形成權: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如撤銷權、抵消權、介入權、選擇權、追認權、解除權
(三)根據權利人可以對抗義務人的范圍——絕對權和相對權 (★ ★ ★選)
1.絕對權: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格權
2.相對權: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
(四)以權利的相互關系為標準——主權利和從權利
1.主權利:在相互關聯著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權利
3.主權利無效,從權利無效;從權利無效,不影響主權利的效力
(五)原權利和救濟權
1.原權利:民事法律所規定的當事人所享有的客觀權利,它為當事人劃定了自由行動的范圍和為某種行為、不為某種行為的資格
2.救濟權:民事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原權利,在當事人的原權利受損的情況下,賦予原權利人救濟受損權利的權利;救濟權可以分為救濟性形成權、救濟性請求權、救濟性抗辯權
(六)權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既得權和期待權
1.既得權:成立要件已全部實現的權利,一般的權利都是既得權
2.期待權: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實現,將來有可能實現的權利;如繼承權和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中債權人享有的債權。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
1.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又稱私力救濟,如正當防衛。
2.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 :是指權利受到侵害時,經由特定的程序獲得國家機關的救濟,又稱公力救濟,如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