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行測》行政賠償的概念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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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2
行測輔導
二、構成要件
1.行政職權行為非法侵權。2.存在確定的損害事實。3.損害事實與行政職權非法侵權之間有密切的因果關系。4.行政職權非法侵權行為及其造成損害事實不在法定豁免之內。
三、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對哪些損害不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對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行使職權的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侵犯下列人身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國家承擔賠償責任:(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