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測法理學常識練習題及答案(2)
公務員行測法理學常識練習題(二)
1、下列關于我國行政法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按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B、未經行政確認的行為一旦實施,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C、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D、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不定項)下列選項中,屬于我國公務員法的立法目的是( )。
A、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B、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
C、提高公務員的能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公務員隊伍
D、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3、甲出售偽劣“良種”,被農民乙丙丁起訴。甲應訴答辯后突然失蹤。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
A、中止訴訟
B、終結訴訟
C、延期審理
D、缺席判決
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哪一情形的,應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
B、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C、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
D、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
5、王某將與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時李某的熟人張某路過,見李某不省人事,遂將其手機、錢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沒有犯罪
B、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盜竊罪
C、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搶奪罪
D、王某、張某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
公務員行測法理學常識練習題答案
1、答案: A
解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規章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并非各級政府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C選項錯誤;法院屬于司法審判機關,不屬于行政處罰適用主體,D選項錯誤;B選項屬于片面說法。故正確答案為A。
2、答案: ABD
解析:
《公務員法》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故正確答案為A、B、D。
3、答案: D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正確答案為D。
本題相關知識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4、答案: D
解析: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 “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5、答案: B
解析:
王某與張某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沒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為是各自獨立完成的,故不構成共同犯罪。D項排除。
王某故意傷害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際,拿走“手機、錢包”,構成盜竊罪。故正確答案為B。
本題相關知識點: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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