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務員法學常識題及答案(2)
天津公務員法學常識題(二)
1、甲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涉嫌違規被立案偵查,該案檢察人員李某與被害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甲以此為由,提出回避申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A、李某應該自行回避
B、作出回避決定以前,李某必須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
C、李某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
D、如果甲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甲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2、甲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涉嫌違規被立案偵查,該案檢察人員李某與被害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甲以此為由,提出回避申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A、李某應該自行回避
B、作出回避決定以前,李某必須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
C、李某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
D、如果甲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甲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3、刑事責任能力:刑事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意義,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實行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下列情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是:( )
A、一個13歲男孩將同學打成骨折
B、張某酒后強奸了飯店的服務員
C、李某在精神病發作時縱火燒了汽車
D、酒后駕車撞壞了別人的汽車
4、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使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 )。
A、予以追繳
B、予以沒收
C、責令賠償
D、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段某故意殺人一案,下列哪種人不可以作為其辯護人?( )
A、段某在檢察院擔任副檢察長的父親
B、段某的叔叔,美籍華人
C、段某在本市人大會任職的朋友余某
D、段某在工商局擔任科長的哥哥
天津公務員法學常識題答案
1、答案: B
解析: A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以李某應該自行回避。A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B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據此可知,李某的回避應由檢察長決定。C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款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D項正確。故本題選B。
2、答案: B
解析:
A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以李某應該自行回避。A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B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據此可知,李某的回避應由檢察長決定。C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款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D項正確。故本題選B。
3、答案: B
解析: 刑事責任能力的關鍵要件在于(1)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意義(2)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選項A中,13歲男孩屬于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認自己行為性質的能力,并且屬非犯罪行為,不符合(1)(2);在選項C中,李某處于精神病發作時也不具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不符合(1);在選項D中,酒后駕車不一定是犯罪行為,只有酒精達到一定含量,才能算酒駕,是犯罪行為,因此不符合;而選項B中張某的行為完全屬于犯罪行為,犯罪人也完全具有辨認自己行為性質和社會責任的能力,因此本題答案是B項。
4、答案: D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故正確答案為D。
5、答案: B
解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3條規定,外國人不能作為辯護人。段某的叔叔是美國國籍,所以不能作為辯護人。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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