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務員常識備考:新消費者保護法重點
二、確定網購平臺在侵權行為中的責任
第44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購物當中的欺詐性交易層出不窮,其中,責任主體的確定是關鍵因素,但是買家在購物的時候無法查證經營者的信息是否真實,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在準許經營者進入交易平臺的時候就應當查證其真實的信息,這樣,才能從源頭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當然,交易平臺提供者在承擔了責任之后,可以再向后追償,找到真正的致損者。
三、欺詐性交易,消費者可取得三倍賠償,最少可得五百元
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修改后的《消法》將懲罰性賠償從“退一賠一”提至“退一賠三”,而且明確規定了賠償的最低數額為500元,大大提高了欺詐交易的違法成本,這樣可以從法律上有效打擊違反誠信的不良商家。
四、對于群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協會可提起公益訴訟
第37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一)……(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很多情況下,由于消費糾紛數額較小,消費者考慮到維權成本較高,且維權之路困難重重,往往放棄維權,修改后的《消法》明確了消費者協會的訴訟地位,在群體性消費事件中,消費者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以此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