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考備考:你必須牢記的法律知識點
我們以歷年出現頻率最多的民法為例。
【例1】某小區內業主共有的道路被物業公司劃出停車位對外出租,其收益應該歸( )所有。
A.房地產開發商
B.物業公司
C.小區業主共有
D.小區所在地居委會
【解答】C。解析: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故本題答案選C。
【考點分析】這道題主要考察是《物權法》當中小區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些考生或許并不懂甚至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即便如此,也不妨礙做題。你只需知道小區內的綠地、道路、公共設施等都屬于小區所有業主共同共有,而這都屬于日常生活常識,便可快速的選出正確答案。小區內道路歸業主共有,那么,共有道理所產生的收益也必然歸小區業主共有,故本題選C。
生活隨處皆學問,生活處處皆法律。只需考生平日多注意些日常生活,多留心周圍的事物,考試時便可大大的提高大家法律常識的得分。
二、學科交叉考察,既包括部門法內部交叉也包括部門法和部門法之間的交叉
1.下列請求應依法予以支持的是( )
A.按父母遺囑某女繼承全部家產,其兄要求平分家產
B.某女起訴請求離婚,要求分割其丈夫的工傷補助金
C.某男擅自按市價出售雙方共有住房,其妻要求追回
D.某夫妻已育有一個健康男孩,現申請收養一名孤兒
【答案】D。解析:當繼承開始時,有遺囑先按遺囑繼承;如無遺囑,再按法定繼承。因此,遺囑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A項錯誤。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工傷補助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B項錯誤。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項錯誤。
根據《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D項正確。
【考點分析】這道題屬于民法部門法的考察。但選項內容涉及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相對較泛,如若不能明確這幾部法律各自的重要考點,很難快速選出答案。但是,如果考生了解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了解哪些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哪些財產歸個人所有,以及收養孤兒、殘疾兒童乃至棄嬰或是兒童不受相關條件的限制,那么這道題也沒有什么難度,雖然內容相對分散在各部門法中,但是重點還是較為突出的,基本都屬于每部法的核心內容,仍然屬于應知應會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