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測常識判斷: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內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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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判斷
四、物權的變動
根據《物權法》第6條的規定,物權變動是指,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一)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所謂公示,是指物權在基于民事行為發生變動時,必須或者應當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
在物權法上,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手段;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以交付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
(二)物權變動公信原則
公信原則,是指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對于公示的權利狀態的信賴。例如甲將乙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義下,并將該房屋轉讓給丙,丙因信賴登記所顯示的權利狀況,而與甲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則盡管甲不是真正的權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認該項交易所導致的所有權移轉之效果,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并維護交易安全。
《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