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題附答案講解
云南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題(一)
B.基層政權機關的派出機關
C.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D.基層群眾性組織
2.行政訴訟是由何種機關或團體來主持的?( )。
A.原行政機關 B.人民法院
C.原行政行為的上級行政機關 D.人民檢察院
3.青島某公司為開拓業務,在北京設立一家辦事處。1998年的一天,辦事處負責人王某在出外因公辦事時駕車不慎致人損害,須賠償5萬元,則該5萬元應由誰承擔,理由何在?( )。
A.由王某承擔,因為是他致人損害
B.由辦事處承擔,因為王某是辦事處的負責人,即法定代表人,其行為視同辦事處的行為
C.由辦事處承擔,因為辦事處是獨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責任能力
D.由青島某公司承擔,因為辦事處是其分支機構,王某的行為視同公司的行為
4.我國憲法規定了的替補制度,下列選項中哪個是對替補制度的正確表述?( )。
A.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代理
B.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
C.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
D.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大委員長代理
5.我國行政復議的主體是( )。
A.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B.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
C.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同級監察機關
D.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黨組織
云南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題答案
1.【答案】C。解析: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并非國家行政機關,其在授權情況下,可以行使部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行政職能。故本題選C。
2.【答案】B。解析:依照《行政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來主持。故本題選B。
3.【答案】D。解析:《民通意見》第58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題中辦事處只是青島某公司分支機構,并無獨立責任能力,王某的職務駕車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由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本題選D。
4.【答案】B。解析:《憲法》第8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席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可見,本題中,B項由副主席繼任為正確。C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是副主席缺位或主席、副主席同時缺位時的情況;D項是主席與副主席都缺位,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以前的情況。故本題選B。
5.【答案】B。解析:根據我國的《行政法》規定,我國行政復議的主體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故本題選B。
云南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題(二)
1.下列關于法的時間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法何時公布
B.法對人和地域的適用范圍
C.法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對其頒布實施以前的行為和時間有無溯及力
D.法何時被人們熟知
2.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行政主體是指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
B.行政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C.行政主題是享有行政職權、實施行政活動、承擔行政責任的組織
D.行政主體是指行政機關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
A.重大涉外案件
B.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C.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4.刑事責任能力是指( )。
A.辨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能力
B.控制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能力
C.辨認和控制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的能力
D.意識和意志能力
5.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發生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
A.應當預見 B.可能預見 C.明知 D.已經預見
云南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題答案
1.【答案】C。解析: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有效時間,即:①法律合適生效;②效力何時終止;③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故本題選C。
2.【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行政主體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由其自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特征為:(1)行政主體是承擔行政職權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2)行政主體必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3)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承擔行政活動所產生的責任的組織。(4)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如企業、事業單位行使某項行政職權、實施某種行政行為,該組織即取得行政主體地位。故本題選C。
3.【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故本題選B。
4.【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本題選C。
5.【答案】C。解析:《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據此,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發生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明知。故本題選C。
云南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題附答案講解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