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行政訴訟法詳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 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訴訟制度。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稱法院的主管范圍,是指法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 圍,或者說是人民法院解決行政爭議的范圍和權限。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制度中一個非常 重要的問題。要完整、準確地把握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我們必須從以下三個層次入手。第一,受理案 件,《行政訴訟法》具體列舉了 8類。第二,不受理案件,《行政訴訟法》列舉了 4類,司法解釋根據司法實 踐又補充了5類,共9類。第三,確定受案范圍的標準。前面兩個層次都是具體的列舉,要把握行政訴 訟的受案范圍還要知道確定范圍的標準。
1.受案范圍的確定標準
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確定,是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混合方式,既有明確的列舉,又有概括的標準。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受案范圍的確定標準有以下3個。
(1)具體行政行為標準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有在認為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也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 一個行政案件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首先要看的就是被訴的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一般來講,只 要該行為所針對的人是特定的,就可認定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2)違法侵權標準依據行政法的依法行政這一基本原則,行政訴訟實行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 , 則,因此,只有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之時才具有可訴性。
(3)人身權、財產權標準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也是衡量 其是否具有可訴性的一個標準。人身權是指以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性要素為客體的權利,其所體現的 利益與個人尊嚴密切相關,與主體不可分離。財產權是以財產為客體的權利,其所體現的利益具有經濟 價值,且具有可轉讓性。對于這一標準可以作如下理解:凡是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關的人身權、財 產權受到侵犯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屬于受案范圍的案件
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案件〔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自由罰八行 政強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行政許可案件,人身權、財產權保護案件,撫恤金發放案, 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案件(行政確認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檢查行為、行 政合同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案件。
3、不屬于受案范圍的案件
明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主要包括:國家行為,刑事司法行為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 為,抽象行政行為,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 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尚未成熟的行為、程序性的準備行為\法定行政終局裁決行為,行政
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決定的行為,行政調解行為,法定行政仲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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