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公文的文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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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
每一類公文都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照一定的標準再具體分為若干種。為了使各種公文都能有穩定的性質、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能對這些性質和用途有準確的了解,以便于正確有效地形成和辦理公文,客觀上需要人們對常用的每一種公文都賦予一個能概括表明其性質、用途的統一規范的稱謂,這種稱謂就是文種。
由于文種是經過統一規范的,稱謂統一,含義精確,準確揭示了發文機關的權限、發文機關與主要受文者的工作關系。行義的目的和要求,表明了公文的具體用途,因此,正確選擇并在公文上標明文種,將會給公文的形成和辦理帶來便利,并有助于維護公文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條例》第七條規定,黨的機關公交種類上要有:決議、決定、指示、意見、通知、通報、公報、報告、請示、批復、條例。規定、函、會議紀要等14種。
《辦法》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13種。
(一)常用公文文種的適用范圍
1.條例。對于國家權力機關而言,可作為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有關法規文件的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作為國家法律的條例,主要用于調整或明確長期施行的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關系或規則。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作為地方性法規的條例,主要用于調整或明確其所轄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關系或規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分別用于:確定本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關重大事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調整或確定某些具體的關系或規則。對于國家行政機關而言,條例可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名稱,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對于黨的領導機關而言,條例可作為黨內規章的名稱,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
2.規定。可作為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黨內規章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名稱。用于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作出規定,如確立活動規則,提出處理問題的準則與規程,明確有關單位或人員的權利、義務、責任,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內容予以補充等。
3.命令。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4.指示。適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5.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決策和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
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6、決議。用于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7.意見。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8.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9.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實踐中常用于:總結推廣先進典型的經驗;褒揚先進模范事跡;總結并要求借鑒吸取具有較普遍借鑒意義的各種教訓;批評具有一定典型性的錯誤思想、錯誤觀念、錯誤做法、錯誤行為;告知性質重要、涉及面較寬的事物的動態、動向。
10.通知。適用于批轉有關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波布規范性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11.公告。用于地位較高、影響較大的機關向國內外公開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12.公報。用于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其具體適用范圍與公告基本相同。
13.通告、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14.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批準。實踐中主要用于:請求上級明確有關方針、政策或要求;請求上級指示處置重大問題或因無原則規定難以處理的問題的原則與方法;請求上級允許根據具體情況變通處理有關問題;請求上級協調與有關方面的復雜矛盾關系;請求上級分配任務、布置工作;請求上級核準編制、經費;請求上級審批工作計劃和其他方案;請求上級任免有關干部;請求上級審定有關項目;請求上級審查批準本礬關制定的共需由上級機關審批后方能生效的重要規范性公文;請求上級批準按規定必須履行審批程序的其他事項等。
15.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實踐中常具體用于:向上級反映工作的進展情況;反映工作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動向或問題;匯報有關政策法令或指示的執行情況和有關任務的完成情況;提出糾正有關偏向的具體意見和建議;提出轉發公文的建議;答復上級的詢問;檢討工作中的錯誤;依照報告制度的規定匯報各方面的綜合情況及工作計劃;將有關事項或公文報送上級機關備案等。
16.議案。用于各級人民政府(須以政府而非政府部門名義)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17.函。用于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18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與議定事項。
由于文種是經過統一規范的,稱謂統一,含義精確,準確揭示了發文機關的權限、發文機關與主要受文者的工作關系。行義的目的和要求,表明了公文的具體用途,因此,正確選擇并在公文上標明文種,將會給公文的形成和辦理帶來便利,并有助于維護公文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條例》第七條規定,黨的機關公交種類上要有:決議、決定、指示、意見、通知、通報、公報、報告、請示、批復、條例。規定、函、會議紀要等14種。
《辦法》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13種。
(一)常用公文文種的適用范圍
1.條例。對于國家權力機關而言,可作為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有關法規文件的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作為國家法律的條例,主要用于調整或明確長期施行的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關系或規則。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作為地方性法規的條例,主要用于調整或明確其所轄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關系或規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分別用于:確定本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關重大事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調整或確定某些具體的關系或規則。對于國家行政機關而言,條例可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名稱,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對于黨的領導機關而言,條例可作為黨內規章的名稱,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
2.規定。可作為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黨內規章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名稱。用于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作出規定,如確立活動規則,提出處理問題的準則與規程,明確有關單位或人員的權利、義務、責任,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內容予以補充等。
3.命令。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4.指示。適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5.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決策和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
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6、決議。用于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7.意見。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8.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9.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實踐中常用于:總結推廣先進典型的經驗;褒揚先進模范事跡;總結并要求借鑒吸取具有較普遍借鑒意義的各種教訓;批評具有一定典型性的錯誤思想、錯誤觀念、錯誤做法、錯誤行為;告知性質重要、涉及面較寬的事物的動態、動向。
10.通知。適用于批轉有關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波布規范性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11.公告。用于地位較高、影響較大的機關向國內外公開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12.公報。用于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其具體適用范圍與公告基本相同。
13.通告、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14.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批準。實踐中主要用于:請求上級明確有關方針、政策或要求;請求上級指示處置重大問題或因無原則規定難以處理的問題的原則與方法;請求上級允許根據具體情況變通處理有關問題;請求上級協調與有關方面的復雜矛盾關系;請求上級分配任務、布置工作;請求上級核準編制、經費;請求上級審批工作計劃和其他方案;請求上級任免有關干部;請求上級審定有關項目;請求上級審查批準本礬關制定的共需由上級機關審批后方能生效的重要規范性公文;請求上級批準按規定必須履行審批程序的其他事項等。
15.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實踐中常具體用于:向上級反映工作的進展情況;反映工作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動向或問題;匯報有關政策法令或指示的執行情況和有關任務的完成情況;提出糾正有關偏向的具體意見和建議;提出轉發公文的建議;答復上級的詢問;檢討工作中的錯誤;依照報告制度的規定匯報各方面的綜合情況及工作計劃;將有關事項或公文報送上級機關備案等。
16.議案。用于各級人民政府(須以政府而非政府部門名義)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17.函。用于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18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與議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