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選干部考試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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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1.國體
國體即國家的性質、國家的階級本質,它是由社會各階級、階層在國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來的國家的根本屬性。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表現為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兩個主要方面。
2.愛國統一戰線
統一戰線是不同的階級、階層、政黨、團體等各種政治力量的聯合,是中國人民最廣泛的團結。它包括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兩個大聯合:一個是工農聯盟,它是統一戰線的基礎。另一個是社會主義勞動者和建設者、愛國者的聯盟,它是比工農聯盟更為廣泛的聯盟。
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組織形式。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
5.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內,在中國共產黨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種類型,不包括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6.選舉的基本原則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實現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精神,保障人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權利。具體表現在: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在我國,這項原則是指年滿18周歲、具有中國國籍、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為的剝奪。
選舉權可以在特定條件下予以限制:一是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能行使選舉權;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選舉法》第4條規定,"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3)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我國選舉制度的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產生方式。
《選舉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4)秘密投票原則
《選舉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5)選舉的保障原則
就物質保障而言,《選舉法》第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7."一國兩制"
我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法律規定的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財政獨立,有自己的貨幣,中央政府不在它的范圍內征稅,具有其獨立的法律體系。全國人大會對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權解釋;全國人大對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享有修改權。
8.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憲法在《序言》中把"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規定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任務,這是中國憲法的一大特色。物質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物質基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反過來促進物質文明的發展,精神文明則為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指明了社會主義的正確方向。三大文明的發展要齊頭并進地協調發展,不可畸輕畸重、厚此薄彼。
9.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有兩層意思:第一,人人平等是以法律為尺度的。第二,是指法律這個標尺決不因人而異。用法律去衡量任何一個人的行為的時候,一律平等。
在我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執法平等、守法平等、反對特權和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
(2)政治權利和自由
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或被選舉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某些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
②言論自由,即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
③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自由表達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
④結社自由,即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的結社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其中主要是以成立社會團體為其內容。
⑤集會、游行、示威自由。集會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具體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或者另一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或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其他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人身自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國家機關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限制或剝奪。
②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享有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
③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權是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隨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隨意查封。
④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5)監督權
憲法對公民的監督權作了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6)社會經濟文化權利
①勞動權
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②勞動者的休息權
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③公民有獲得物質幫助權
物質幫助權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④受教育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⑤文化權利
文化權利主要表現為科學研究的自由、文藝創作的自由和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7)特定主體的權利保護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10.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納稅。
(6)其他基本義務。除了上述所列義務外,《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了"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3款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此外,勞動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
11.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1)民主集中制原則
(2)法治原則
(3)責任制原則
(4)精簡、效率、服務、廉潔的原則
(5)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
其職權包括:①憲法修改權和監督權;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權和修改權;③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免權;④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⑤最高監督權;⑥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以下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經常性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
主要職權有:①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②立法權(憲法和基本法除外);③解釋法律;④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⑤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部分調整方案的審批權;⑥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⑦決定、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⑧對國家重大問題和外事工作的決定權;⑨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同全國人大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我國的職權主要有:根據全國人大及其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會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15.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由、副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的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即為5年。國務院實行負責制。
國務院的職權包括:(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命令;(2)提出議案;(3)組織領導全國性行政工作;(4)領導和管理各部門、各行業的行政工作;(5)保護正當和合法權益;(6)監督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6.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中央軍委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即為期5年,但沒有屆數限制。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委主席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會負責,從而確認中央軍委在中央國家機關體系中從屬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地位,也確認了我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的性質。
17.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本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國體即國家的性質、國家的階級本質,它是由社會各階級、階層在國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來的國家的根本屬性。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表現為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兩個主要方面。
2.愛國統一戰線
統一戰線是不同的階級、階層、政黨、團體等各種政治力量的聯合,是中國人民最廣泛的團結。它包括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兩個大聯合:一個是工農聯盟,它是統一戰線的基礎。另一個是社會主義勞動者和建設者、愛國者的聯盟,它是比工農聯盟更為廣泛的聯盟。
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組織形式。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
5.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內,在中國共產黨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種類型,不包括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6.選舉的基本原則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實現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精神,保障人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權利。具體表現在: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在我國,這項原則是指年滿18周歲、具有中國國籍、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為的剝奪。
選舉權可以在特定條件下予以限制:一是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能行使選舉權;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選舉法》第4條規定,"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3)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我國選舉制度的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產生方式。
《選舉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4)秘密投票原則
《選舉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5)選舉的保障原則
就物質保障而言,《選舉法》第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7."一國兩制"
我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法律規定的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財政獨立,有自己的貨幣,中央政府不在它的范圍內征稅,具有其獨立的法律體系。全國人大會對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權解釋;全國人大對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享有修改權。
8.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憲法在《序言》中把"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規定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任務,這是中國憲法的一大特色。物質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物質基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反過來促進物質文明的發展,精神文明則為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指明了社會主義的正確方向。三大文明的發展要齊頭并進地協調發展,不可畸輕畸重、厚此薄彼。
9.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有兩層意思:第一,人人平等是以法律為尺度的。第二,是指法律這個標尺決不因人而異。用法律去衡量任何一個人的行為的時候,一律平等。
在我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執法平等、守法平等、反對特權和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
(2)政治權利和自由
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或被選舉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某些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
②言論自由,即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
③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自由表達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
④結社自由,即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的結社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其中主要是以成立社會團體為其內容。
⑤集會、游行、示威自由。集會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具體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或者另一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或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其他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人身自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國家機關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限制或剝奪。
②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享有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
③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權是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隨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隨意查封。
④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5)監督權
憲法對公民的監督權作了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6)社會經濟文化權利
①勞動權
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②勞動者的休息權
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③公民有獲得物質幫助權
物質幫助權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④受教育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⑤文化權利
文化權利主要表現為科學研究的自由、文藝創作的自由和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7)特定主體的權利保護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10.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納稅。
(6)其他基本義務。除了上述所列義務外,《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了"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3款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此外,勞動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
11.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1)民主集中制原則
(2)法治原則
(3)責任制原則
(4)精簡、效率、服務、廉潔的原則
(5)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
其職權包括:①憲法修改權和監督權;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權和修改權;③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免權;④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⑤最高監督權;⑥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以下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經常性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
主要職權有:①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②立法權(憲法和基本法除外);③解釋法律;④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⑤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部分調整方案的審批權;⑥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⑦決定、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⑧對國家重大問題和外事工作的決定權;⑨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同全國人大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我國的職權主要有:根據全國人大及其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會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15.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由、副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的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即為5年。國務院實行負責制。
國務院的職權包括:(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命令;(2)提出議案;(3)組織領導全國性行政工作;(4)領導和管理各部門、各行業的行政工作;(5)保護正當和合法權益;(6)監督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6.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中央軍委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即為期5年,但沒有屆數限制。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委主席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會負責,從而確認中央軍委在中央國家機關體系中從屬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地位,也確認了我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的性質。
17.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本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