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意見書的內容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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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公訴意見的內容規范,即其應表述的內容,它所涵蓋的對象。有作者認為它應分為四個方面,即:1、對法庭調查情況進行總結性概括。2、根據法庭調查證實的事實,進行案情和法理分析。3、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并進行法制宣傳。4、根據事實和法律,論述被告人觸犯的法律及應負的法律責任⑴。在司法實踐中,公訴意見書的內容規范卻不盡一致。筆者對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處1999年匯編的全省審查起訴部分法律文書進行分析,發現收集的12篇公訴意見書中,僅有4篇對本案證據的相互印證做了論證;其次,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成立所做的論證在公訴意見書中占據的篇幅,大多不超過1/2,對犯罪原因的分析、社會危害即法制宣傳方面大多占了篇幅的1/3甚至2/3以上。筆者認為,公訴意見書應重點闡述:1、本案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犯罪的成立;3、法律適用及量刑情節。其理由是:
1、基于法律上的要求:刑訴法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因此,對證據情況發表意見是刑訴法的要求,論證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礎。案件情況則是一個處延上不確定的概念,根據刑訴法的任務要求,應特指犯罪的成立與否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法制宣傳在刑訴法上并沒有做出特別要求。
2、是為達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明要求。為指控被告人有罪,須達到一定的證明要求。這就要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證據來進行證明。起訴書在綜述部分,有這么一段格式語句:“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但起訴書并不會對證據如何相互印證做出闡述,這一具體任務是通過庭審活動來完成的。在法庭調查中,出示的單個證據本身的證明力僅能證明案件的某一事實或事實的某一方面,只有證據的相互組合才能必然推斷出犯罪事實。嚴格說來,起訴書并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公訴機關的指控,它只是表述犯罪的實施過程,從邏輯上講,只是給出了一個推論,而論據和邏輯推理是通過舉證,辯論來完成的。
1、基于法律上的要求:刑訴法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因此,對證據情況發表意見是刑訴法的要求,論證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礎。案件情況則是一個處延上不確定的概念,根據刑訴法的任務要求,應特指犯罪的成立與否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法制宣傳在刑訴法上并沒有做出特別要求。
2、是為達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明要求。為指控被告人有罪,須達到一定的證明要求。這就要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證據來進行證明。起訴書在綜述部分,有這么一段格式語句:“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但起訴書并不會對證據如何相互印證做出闡述,這一具體任務是通過庭審活動來完成的。在法庭調查中,出示的單個證據本身的證明力僅能證明案件的某一事實或事實的某一方面,只有證據的相互組合才能必然推斷出犯罪事實。嚴格說來,起訴書并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公訴機關的指控,它只是表述犯罪的實施過程,從邏輯上講,只是給出了一個推論,而論據和邏輯推理是通過舉證,辯論來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