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一):仲裁的特征及適用范圍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對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1.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三):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
1.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四):仲裁協議
1.書面形式
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有效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6.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017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五):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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