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主觀題真題及答案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主觀題真題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載明出票后1個月內付款。C公司為付款人,D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
B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F公司于當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兌,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承兌。
F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有哪些?這些被追索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
(2)C公司是否有當然的付款義務? 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簡要說明理由。
(3)本案中,匯票的被保證人是誰?簡要說明理由。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則D公司可以向誰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主觀題真題答案
1、答案:
(1)①(1分)F公司的追索對象包括:A公司、D公司、B公司和E公司;②(0.5分)被追索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甲、乙、丙、丁等20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任期、監事會組成、股權轉讓規則等事項作了如下規定:
(1)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
(2)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7人,其中包括2名職工代表;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任期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答案
(1)關于董事任期的規定不合法(0.5分)。根據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1分)。
(2)關于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不合法(0.5分)。根據規定,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題中,職工代表的人數低于1/3(1分)。
(3)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合法(0.5分)。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0.5分)。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分)。
3、張某擬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007年3月2日,張某將設立申請書等申請設立登記文件提交到擬定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如下:張某以其房產、勞務和現金3萬元出資;企業名稱為A貿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張某“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3月15日,張某將修改后的登記文件交到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3月25日,張某領取了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于3月20日簽發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該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成立后,張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業事務,并書面約定,凡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業務均須取得張某同意后執行。B企業明知張某與王某的約定,仍與代表A企業的王某簽訂了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張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權范圍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但B企業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為由主張合同有效。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3月2日提交的設立申請書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2)A企業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簡要說明理由。
(3)B企業主張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答案:
(1)①以勞務出資不符合規定(1分);②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1分)。
(2)A企業的成立日期為3月20日(0.5分)。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1分)。
(3)B企業主張合同有效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據規定,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分)。在本題中,B企業不屬于善意第三人。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
(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0.5分)。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1.5分)。在本題中,經甲公司催告后,丙機械廠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0.5分)。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1.5分)。在本題中,丙機械廠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丙公司不向甲公司履行債務的,應當由債務人(乙公司)向債權人(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3)仲裁協議仍然有效(0.5分)。根據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1.5分)。
(4)定金條款符合法律規定(0.5分)。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1.5分)。在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約定的定金為16萬元,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0.5分)。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1.5分)。在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前也未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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