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真題及答案解析(2)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真題四、簡答題
(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外國投資者擬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一外資企業,甲依法向中國某省人民政府提交了申請報告并報送了相關文件,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部分內容如下:企業投資總額1 500美元,注冊資本500萬美元,其中以其所有的專有技術作價出資130萬美元;依項目進展情況分期繳納出資,第一期出資額70萬美元。
要求:
根據外資企業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理由。
(2)甲的專有技術出資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比例?簡要說明理由。
(3)甲第一期的出資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不低于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美元。外資企業投資總額為1 500美元,則注冊資本不得低于600萬美元。本題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不符合規定。
(2)甲的專有技術出資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比例。根據規定,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本題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專有技術作價金額應當不得超過100萬美元。本題甲所有的專有技術作價出資130萬美元,不符合規定。
(3)甲第一期的出資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的15%,并應當自外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90日內繳清。甲認繳的出資額為500萬美元,則甲的第一期出資應當不少于75萬美元。本題甲的第一期出資額為70萬美元,不符合規定。
2.甲公司將一幢自有二層樓房租賃給乙公司作為經營用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為每月5 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約定房屋維修責任的承擔以及是否可以轉租等問題。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該租賃樓房,因乙公司無意購買,甲公司遂將租賃樓房給丙企業,丙企業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賃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 000元,丙企業表示同意。
2007年8月,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乙公司要求丙企業修理,丙企業丙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用4 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購買了一辦公大樓。遂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丙企業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轉租事實后,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 000元,乙公司表示,維修費用可以抵銷4 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 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
要求: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丙企業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可否以自己不退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解除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2)丙企業可否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可否以維修費用抵銷4 000元租金?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不可以。根據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將租賃樓房售給丙企業,丙企業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解除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丙企業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根據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乙公司未經出租人丙企業同意,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因此丙企業可以解除合同。
(3)乙公司可以維修費用抵銷4 000元租金。根據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本題中,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丙公司一直未履行維修義務,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維修的費用4 000元應當由出租人丙企業負擔,乙公司可以以維修費用抵銷4 000元租金。
3.2007年7月1日,甲鋼鐵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發函,其中有甲公司生產的各種型號鋼材的數量,價格表和一份訂貨單,訂貨單表明:各型號鋼材符合行業質量標準,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價格表購貨,甲公司將滿足供應,并負責運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貨進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復函稱:如果A型號鋼材每噸價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購買3000噸A型號鋼材,貴公司如同意,須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決定接受乙公司的購買價格,在甲公司作出決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銷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購買A型號鋼材。
7月26日時,甲公司正式發出確認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號鋼材的購買數量及價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當日收到甲公司的該確認函。
乙公司認為其已給甲公司發出撤銷函件,故買賣合同未成立,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要求: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簡要說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復的函件是否構成承諾?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是要約。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具備內容具體確定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題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具備訂立合同的數量、價格、標的物品種、質量、交貨方式等主要條款,并表明了經乙公司同意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復的函件不構成承諾。根據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本題中,乙公司對要約內容中的價格條款進行了變更,屬于實質性變更,因此不構成承諾,應為新要約。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本題中,乙公司7月25日發出的要約中已經確定了承諾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該要約是不得撤銷的。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真題五、綜合題
(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A公司為2004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可對外提供擔保,金額在100萬元以上1 000萬元以下的擔保,應當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批準,甲為A公司的董事長,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價跌入低谷,甲擬購入A公司10萬股股票,因自有資金不足,甲向同為A公司董事的乙請求借款200萬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擔保時,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請求A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
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開董事會,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會議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會會議討論了A公司未來經營計劃等問題,并討論了為甲提供擔保的問題,董事會認為甲的經濟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不大,同意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在董事會討論該擔保事項和對此決議時,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參與表決,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過了為甲向乙借款提供擔保的決議。
2006年12月25日,甲在獲得200萬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價格買入A公司股票10萬股,并向公司報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價格出售了3萬元股股票,并向公司報告。
丙在2007年1月5日買入A公司股票1萬股,成為A公司的股東,丙從A公司的公告中發現了公司為甲提供擔保及甲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會收回甲買賣股票的收益,董事會一直未予以理會。
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兩個訴訟,在第1年訴訟中,丙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理由是董事會批準公司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體董事過半數;在第2個訴訟中,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A公司。
要求: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買入A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數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丙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4)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丙是否有資格提起第2個訴訟?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甲買入A公司股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長可以自行買入公司股票,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規定。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數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價格出售了3萬股股票,超過了甲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不符合規定。
(3)丙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為4人,4人全部通過,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4)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A公司符合法律規定。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丙沒有資格提起第2個訴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丙沒有資歷提起第2個訴訟主要有兩個原因:
①丙作為股東持有股份的時間未超過180日。丙在2007年1月5日買入A公司股票1萬股,而在2007年2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訴訟的主體資格。
②丙沒有先通過監事會提起訴訟。根據以上列舉的規定,股東損害公司利益時,只有先通過監事會提起訴訟,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或延遲提起訴訟的,股東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丙不具有提起第2個訴訟的資格。
猜你感興趣:
1.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
2.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真題及答案
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
4.各地學習考試網信息及各專業考試資料大匯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