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基礎真題及答案(2)
初級經濟法基礎真題:簡答題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2005年3月,甲、乙、丙、丁設立一合伙企業。為提高企業運作效率,經全體合伙人商議決定,委托甲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乙、丙、丁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005年8月,乙與丙達成協議,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轉讓給丙。隨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該合伙企業與大地公司簽一買賣合同,大地公司依約交付貨物后,合伙企業遲遲未交付貨款。因聯系上的便利,且認為合伙人需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個人財產清償貨款。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由甲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丙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貨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1)(由甲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乙、丙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為條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不需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貨款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對于合伙企業的債務,必須先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清償;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2005年4月10日,永興商廈向萬方服裝廠訂購一批服裝。合同約定,永興商廈4月20日前支付全部貨款100萬元,萬方服裝廠7月10日交貨。雙方未就合同轉讓事宜進行約定。永興商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貨款。
5月10日,永興商廈因忙于改制,將該合同轉讓給梅園商場,并通知了萬方服裝廠。
7月10日,梅園商場要求萬方服裝廠按期交貨,萬方服裝廠予以拒絕,稱合同是與永興商廈簽訂的,永興商廈將合同轉讓給梅園商場應經過萬方服裝廠同意,未經同意,該轉讓行為無效。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萬方服裝廠認為永興商廈將合同轉讓給梅園商場應經過萬方服裝廠同意的觀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永興商廈將合同轉讓給梅園商場的行為是否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萬方服裝廠認為永興商廈將合同轉讓給梅園商場應經過萬方服裝廠同意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
[或:債權人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債務人。]
(2)(永興商廈將合同轉讓給梅園商場的行為)有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就生效。
[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債務人即生效。]
3、2006年1月18日,榮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榮昌公司)從龍騰公司購進—批貨物,同時向龍騰公司開具一張商業承兌匯票,用于貨款結算。
榮昌公司開具商業承兌匯票時,將付款人填寫為“榮晶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寫為“貳零零陸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寫。后經財務部小胡核對,發現付款人名稱填寫有誤,小胡遂將“晶”字改為“昌”字,交予龍騰公司。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榮昌公司開具商業承兌匯票未填寫收款人名稱是否影響該票據效力?簡要說明理由。
(2)指出榮昌公司在匯票出票日期填寫中的錯誤,并寫出正確的填寫格式。
(3)指出榮昌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稱行為中的不當之處,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榮昌公司開具商業承兌匯票未填寫收款人名稱)影響票據效力。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收款人名稱是商業承兌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或:絕對記載事項],未填寫收款人名稱,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2)(該商業匯票出票日期的)月、日填寫錯誤。
正確的填寫格式應為:(貳零零陸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3)榮昌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稱未予以簽章[或:蓋章]是錯誤的。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上的付款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或:蓋章]。
初級經濟法基礎真題:綜合題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錢橋紡織廠為國有企業,下設辦公室、行政科、會計科、檔案科等職能科室。
2005年7月,經上級主管單位任命,會計科長甲的丈夫乙擔任該廠廠長。同月,甲的侄女丙調到該廠會計科擔任出納工作。丙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8月,廠長乙對廠行政機構和人員進行了調整和精簡。撤銷檔案科,原由檔案科保管的會計檔案移交會計科保管。檔案科移交會計檔案前,會同會計科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進行銷毀。檔案科長與會計科長甲共同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字,并進行了監銷。因廠長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將此事報告廠長乙。之后,會計科長甲指定出納丙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9月,丙調到當地一家外貿公司財務部工作,調離前與接任的丁自行辦理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丙未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10月,甲辦理退休手續。甲與新任會計科長戊辦理交接手續,上級主管單位派人與廠長乙會同監交。后戊發現甲移交的會計資料存在問題,遂找甲詢問。甲認為,會計資料已移交,自己不應再承擔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會計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按照回避制度的規定,會計科長甲與其丈夫廠長乙是否應當回避?說明理由。
(2)丙擔任錢橋紡織廠出納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檔案科與會計科在銷毀會計檔案過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
(4)會計科長甲指定出納丙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丙自行與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6)丙調動工作是否應當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說明理由。
(7)甲認為會計資料已移交戊,自己不應再承擔責任的觀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
(1)(會計科長甲與其丈夫廠長乙)應當回避。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國有)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
(2)(丙擔任錢橋紡織廠出納工作)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檔案科與會計科在銷毀會計檔案過程中)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是:未請單位負責人乙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字,也未將監銷情況報告乙。
(4)(會計科長甲指定出納丙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或:不符合內部牽制制度;或:不符合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制度。]
(5)(丙自行與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6)(丙)應當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3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或:會計人員調轉工作單位,必須辦理調轉手續。]
(7)(甲認為會計資料已移交戊,自己不應再承擔責任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或: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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