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試法制史考點之保辜制度
【疏】議曰:凡是毆人,皆立辜限。手足毆人,傷與不傷,限十日;若以他物毆傷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謂金鐵,無大小之限,“及湯火傷人”,謂灼爛皮膚,限三十日;若折骨跌體及破骨,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
【疏】議曰:“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謂辜限內死者,不限尊卑、良賤及罪輕重,各從本條殺罪科斷。“其在限外”,假有拳毆人,保辜十日,計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雖在限內”,謂辜限未滿,“以他故死者”,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仍依殺人論,若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法。
——《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一《斗訟》
請運用中國法制史的知識和理論,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保辜”?“辜限”確立的依據是什么?
(2)保辜立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3)何謂“疏議”?試結合上述引文談談“疏議”的主要作用。
【參考答案】
(1)保辜,是指法律對于毆人致傷案件,在保留罪名暫不斷處的前提下,確定一定的期限(辜限),責令致害者為被害人治療,限滿后根據被害人的死傷情況確定致害者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辜限內被害人死亡的,以殺人罪論處;被害人在限外死亡或者雖在限內而以他故死亡的,則以傷害罪論處。辜限根據致害手段和受害程度由法律規定。
(2)保辜立法是為了準確地區分傷害罪和因傷致死的殺人罪,明確因斗毆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力求使罪與刑相適應。同時要求致害者在法定的期限內積極對被害人施救,以減輕自身的法律責任,有利于減輕犯罪后果,緩和社會矛盾。
(3)“疏議”是對律文的立法解釋,具有與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引文中的“疏議”針對唐律中有關保辜的律文的法律適用問題,諸如辜限設立的各種具體條件,“限內”、“限外”以及以“他故”死亡的具體情形等,進行了詳盡的解釋,并例舉答疑,主要作用在于統一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便于在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