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題及答案
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題(一)
A、應當由張某負責賠償
B、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負責賠償
C、應當由人民法院負責賠償
D、屬于意外事件,由王某自己承擔
2、李某向張某借款5萬元用于開旅行社,答應旅行社開業后3個月還款,張某同意,李某拿到5萬元后并沒有去開旅行社而是用于購買家用電器,張某知道后要求李某立即還款,李某聲稱還款的期限是旅行社開業后3個月,現在旅行社還沒有開業自己沒有還錢義務。
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李某還錢的期限未到,李某可以不還錢
B、某還錢的期限視為已到,李某應當還錢
C、李某還錢的條件未成就,李某可以不還錢
D、李某還錢的條件視為已成就,李某應當還錢
3、下列權利中屬于法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是( )。
A、生命健康權
B、親權
C、肖像權
D、商標權
4、下列對《民事訴訟法》中的“共同訴訟人”的表述,最適當的是( )。
A、在同一訴訟中,對原告、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總稱
B、在共同訴訟中共居于相同訴訟地位的當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為兩個以上
C、在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參加人
D、在同一訴訟中,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系的所有訴訟參加人
5、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不屬于破產費用的一項是( )。
A、破產案件受理費
B、債權人會議費
C、清算組催收債務所需費用
D、清算期間破產企業職工生活費
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題答案
1、答案: C
解析: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應由人民法院進行賠償。故正確答案為C。
2、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在附條件中,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本題中李某開旅行社的這一打算是在客觀上來說不確定的事實,故屬于附條件,根據45條第2款可知,李某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應當還錢,故正確答案為D。
3、答案: D
解析:
生命健康權、親權和肖像權是公民所特有的權利,法人不享有;商標權是法人特有的權利,公民不享有,故正確答案為D項。
4、答案: B
解析:
本題考查共同訴訟。
(1)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訴訟,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2)在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人,被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可以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因此,“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訴訟參加人,但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
(3)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是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故正確答案為B。
5、答案: D
解析:
《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四個選項中A、B、C三項均屬于破產費用。D項的職工生活費不屬于破產費用,故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