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記憶要點
行測法律常識記憶要點:
u 最近的憲法修改點睛
2004年修憲是對1982年憲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條:主要修改內容點睛:
1、對憲法第十條第三款的修改: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與補償
2、對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修改: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3、對憲法第十三條修改: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與補償
4、14條增加一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修憲體現出的憲法的立法趨勢:以人為本
◆ 特別行政區與一般行政區的異同
特別行政區與一般行政區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其共性表現在:(1)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我國地方制度的組成部分。(2)特別行政區是我國一級地方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其個性表現在:在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 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從事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 公民義務
公民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應該履行的某種責任。
◆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擁有國家權力的我國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我國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
◆
在我國,與最高國家權力機構結合,行使國家元首權。依據憲法規定,和副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被選為、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屆任期為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的職權是:(1)公布法律權;(2)任命權;(3)發布命令權;(4)外事權;(5)榮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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