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行測法律知識點:收養條件
B.某女起訴請求離婚,要求分割其丈夫的工傷補助金
C.某男擅自按市場價出售雙方共有住房,其妻要求追回
D.某夫妻已育有一個健康男孩,現申請收養一名孤兒
【答案】D。解析:當繼承開始時,有遺囑先按遺囑繼承;如無遺囑,再按法定繼承。因此,遺囑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A項錯誤。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工傷補助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B項錯誤。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項錯誤。
根據《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妒震B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D項正確。
【知識點拓展】
本題D選項是關于《收養法》的相關規定,《收養法》在近年來公務員考試當中出題率雖不高,但2012年山西省考選項中出現,需要引起考生對此方面知識的了解。公務員考試競爭日趨激烈,這就要求考生在備考的過程中更加全面、認真備考,才能在筆試環節脫穎而出,入圍面試環節。下面中公教育專家就《收養法》當中收養條件的相關規定做以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被收養人條件:《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條件:《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周歲。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收養及華僑收養條件:《收養法》第七條規定:(1)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附: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2)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4.收養的限制條件:(1)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