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考試論述題和答案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3、簡述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獎懲工作堅持的原則。
答:依據《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獎懲辦法》第三條規定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獎懲工作堅持下列原則:(一)促進依法行政的原則;(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三)獎優罰劣的原則;(四)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4 、簡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5 、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的規定。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
守以下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