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法理學法的要素
公共基礎知識法理學法的要素:法律規則
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部分構成。
(1)假定條件。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部門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 空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包含兩個方面:①法律規 則的適用條件;②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2)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 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分為三種:①可為模式;②應為模式;③勿為模式。
(3)法律后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 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根據人們對行為模式所做出的實際行為 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為兩種:①合法后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后果;②違法后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 后果。
2.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
(1)從其表述的內容來看,法律條文可以分為規范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規范性條文是直接表述 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非規范性條文是指不直接規定法律規范,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 內容(如專門法律術語的界定、法律公布的時間、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條文。
(2)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
規定法律規則,也不是一個條文都完整地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則。
(3)在立法實踐中,通常采取兩種不同的方法來明示人們的行為界限,分別以不同的條文規定表現 出來。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情形:①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表述;②法律規則的內 容分別由不同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③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④法律條文僅規 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3、法律規則的分類
(1)命令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按照規則的內容規定不同)。
①命令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人們必須或應當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
②禁止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則。
(2)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
①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已經確定,無需援弓I或者參照其他法律即可明確的法律規則。
②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是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 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
③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 定的規則。
(3)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
①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義務性規則、 職權性規則屬于強行性規則。
②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 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
公共基礎知識法理學法的要素:法律原則
1.法律原則的種類
(1)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
①公理性原則是由法律原理(法理)構成的原則,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導出來的法律原則,是嚴格意 義的法律原則,例如法律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②政策性原則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則,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依 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婚姻法中“實行計劃生 育”的原則等。
(2)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按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范圍大小)
①基本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所適用的、體現法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如憲法所規 定的各項原則。
②具體法律原則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于某一法律部門中特定情形的原則。
(3)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按照法律原則涉及的內容和問題不同氕
①實體性原則是指涉及實體性問題的原則,例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規定的多數原則。
②程序性原則是指涉及程序性(訴訟法)問題的原則,如訴訟法中規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辯護原 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2.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 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 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 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 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
寬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 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 則是無效的,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 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強度”,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相互沖突的原則都可 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公共基礎知識法理學法的要素:權利與義務
1.權利和義務的含義
(1)權利的概念。
①關于權利的本質。意思說認為權利是法律賦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利益說認為權利就是 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折中說(綜合意思說和利益說)認為權利是保護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護的 權利。
②法律權利的特點。權利的本質由法律規范所決定,得到國家的認可和保障;權利是權利主體按照 自己的愿望來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因而權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 法律手段。
(2)義務的概念。
①義務一般在下列幾種意義上使用:它是指義務人必要行為的尺度(或范圍);它是指人們必須履行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法律約束;它是指人們實施某種行為的必要性。
②義務的性質表現在:義務所指出的是人們的“應然”行為或未來行為,而不是人們事實上已經履行 的行為,已履行的“應然”行為是義務的實現,而不是義務本身;義務具有強制履行的性質,義務人對于義 務的內容不可隨意轉讓或違反。
③義務在結構上包括兩個部分:義務人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作出一定的行為,這表現為要求人們不 得作出一定的行為,在法學上被稱“作為義務”或“積極義務”;義務人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被稱為 “不作為義務”或“消極義務”。
2.權利與義務的分類
(1)基本權利義務與普通權利義務(根據根本法與普通法律規定不同氕
①基本權利義務是憲法所規定的人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根本權 利和義務。
②普通權利義務是憲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絕對權利義務與相對權利義務(根據相對應的主體范圍)。
①絕對權利和義務又稱“對世權利”和“對世義務”,是對應不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②相對權利和義務又稱“對人權利”和“對人義務”,是對應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③個人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性質)。
3、權利和義務的相互聯系
(1)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它們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 條件。
(2)從數量上看,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
(3)從產生和發展看,兩者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社會主義法律 制度的建立,實行“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使兩者之間的關系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4)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們在歷史上受到重視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 兩者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會,法律制度較為重視對個人權利的 保護。此時,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