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之常用公文撰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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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
常用公文撰擬要點
※ 第一節 規范性文件
一、規范性公文的特點
規范性公文是以強制力推行的用以規定各種行為規范的文件。條例、規定、辦法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與其他類型的公務文件相比它們具有如下特征:
公文內容是作者單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規范作用的成立與實現不以對方是否同意為前提條件,具有極強的強制約束力;公文所針對的問題是反復多次適用的、涉及多數人而非少數人的一般的普遍性問題;公文生效程序更為嚴格和規范,特別是在審批手續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嚴格;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實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則;語言運用講究高度準確、概括、簡潔、通俗、規范。
二、規范性公文結構
(一)總體結構
條例、規定、辦法等規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標題、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必要時還有節題)、正文。
(二)正文的結構
條例、規定、辦法等規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這樣幾部分內容:制定目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具體規范、獎懲辦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與方式、有關說明等。
在寫作實踐中,上述內容多以條文形式表達,每條還可下分為款、項、目等層次。總則、分則、罰則、附則。
三、寫作要求
撰寫條例、規定、辦法等規范性公文時,應遵循一些特殊的規律,特別應注意:維護文件的高度一致性、嚴密性、條理性、簡明性、穩定性、連續性,尊重條例、規定、辦法各自的特殊撰寫要點。
※第二節領導指導性文件
一、領導指導性文件的特點
領導指導性公文的一般特點是:公文內容對規定受文者的行為具有強制約束力,有關下級機關及有關個人必須認真遵行;公文所針對的問題帶有一定的隨機性,涉及特定的問題、特定的人,一般不具有普遍性;有效期一般不長,時過境遷公文即失去執行效用;與規范性公文相比生效程序相對簡約,除決定、決議等之外,只要發文機關的法定代表對公文的效用予以確認(如簽發),即為有效;在效用方面,一般“溯及既往”,即公文的效力所及不僅針對成文之后發生的有關事物和問題,而且包括成文之前發生的問題,受文者應根據作者要求糾正有關偏向,采取措施彌補不足。
二、指示
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的指示的正文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行文的客觀依據或目的、意義;二是具體的工作任務與安排,以及指示事項的意義;三是對落實指示事項提出具體注意事項和要求(如步驟、方法、時間安排、期限、政策界限、報告執行情況的方式、時間等)。
這三部分內容可依以上次序陳述,也可先講事項意義及行文目的,然后分條列項對每一項具體任務和要求分別陳述。用于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的指示,其正文通常也有三個組成部分:一是行文依據或該項工作活動的意義;
二是對開展各項活動指導原則的規定(禁止、糾正或倡導、要求以及有關政策界限);三是在落實指示事項過程中的具體注意事項和要求等。
三、決定
領導指導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作出安排。決定在實踐中具有比較廣泛的具體用途,正文的組成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常見的組成形式有這樣兒種:
第一種最簡潔,通常只有一個自然段,幾句話。主要包括的內容是:誰,于何處,根據或為了什么,確定采取什么行動或措施。確定召開會議、人事任免、設立機構、參加或脫離組織的決定,以及一部分履行法定審定批準程序的決定常采用這種形式。
第二種比第一種稍復雜一些,主要有這樣一些內容:目的或根據;對所針對事物或問題性質的分析、評價;有關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方法、注意事項等)。用于表彰或處分,命名,撤銷有關議案或其他公文,以及賦予、剝奪、免除有關對象的權利義務、能力的決定常采用這種形式。
第三種形式則更復雜一些,主要組成部分有:根據、目的、意義或原因;分條列項陳述有關措施的具體內容,必要時在各條項上附加小標題,以概括揭示各自的主要內容。這部分內容通常要寫出:措施的性質、種類以及實施的時間空間和人員范圍、步驟、方法、條件、組織領導保障、政治思想保障、與其他措施的關系、有關的政策界限、執行要求等。用于確定實施重要政策的決定常采用這種形式。
第四種形式適用于確定并表明原則立場的決定。其特點是除了以簡要文字表明自己的立場、觀點之外,還有較多的議論、推理方面的文字,以講清道理,駁斥錯誤觀點。
四、通知
(一)頒發、轉發、批轉公文的通知
頒發(印發)、轉發、批轉公文的通知的主要作用分別是完成有關規范性公文的發布生效程序(頒發);擴大一部分公文的有效范圍并使之更加具體化(轉發);使一部分公文升格賦予其在更大范圍產生效用的條件(批轉)。
這三種通知的正文都比較簡短,最簡單的形式就是指出誰,經誰批準,為何原因,根據什么,制定了一個什么公文,現將公文發(轉發)給誰,怎樣執行(或從何時開始施行)。稍復雜一點的就是在上述簡單形式的基礎上,對被印發、轉發的公文或其所針對的事物進行評價分析,說明意義,指出執行中需注意的事項,或者對這些公文中的規定、要求等提出補充性意見。
這三種通知的標題式樣與其他公文稍有不同,一般為:(作者)+頒發或印發或轉發或批轉十(原文標題)+的通知。
(二)指示性通知
指示性通知用于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共同執行的事項。這種通知的發送對象雖不只是下級機關,但因其內容為更高層次機關的指示精神,因而仍具指示性。
指示性通知的正文一般包括:行文的依據(客觀情況、上級要求等)或目的意義;上級指示的精神及其具體化,如政策規定,工作任務及安排;執行要求及有關注意事項,如步驟、方法、時間要求、政策界限、報告執行情況的方式與期限等。后兩部分內容常需以分條列項的方式表達,每條的開端大都以簡短文字對主要內容加以概括(主題句),其后再予闡述發揮使之具體化、明確化。
(三)知照性通知
知照性通知用于轉達要求各有關方面周知(只需要知曉而不要求直接執行)的事項。這種通知的發送對象更為廣泛,級別方面的限制也不嚴格,對下級對平級,甚至對一部分上級均可發送。
知照性通知的正文主要包括:形成該事項的過程、原因、根據;事項的具體內容(性質、狀態)。為簡化正文,有時以附件(如任免名單、公章印模、組織章程等)對事項的內容作細致交代。
知照性通知所涉及的事項主要是:成立或撤銷機構或組織;啟用或廢止公章;變更一些組織或刊物的名稱;任免干部;出版發行刊物等。
※ 第一節 規范性文件
一、規范性公文的特點
規范性公文是以強制力推行的用以規定各種行為規范的文件。條例、規定、辦法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與其他類型的公務文件相比它們具有如下特征:
公文內容是作者單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規范作用的成立與實現不以對方是否同意為前提條件,具有極強的強制約束力;公文所針對的問題是反復多次適用的、涉及多數人而非少數人的一般的普遍性問題;公文生效程序更為嚴格和規范,特別是在審批手續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嚴格;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實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則;語言運用講究高度準確、概括、簡潔、通俗、規范。
二、規范性公文結構
(一)總體結構
條例、規定、辦法等規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標題、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必要時還有節題)、正文。
(二)正文的結構
條例、規定、辦法等規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這樣幾部分內容:制定目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具體規范、獎懲辦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與方式、有關說明等。
在寫作實踐中,上述內容多以條文形式表達,每條還可下分為款、項、目等層次。總則、分則、罰則、附則。
三、寫作要求
撰寫條例、規定、辦法等規范性公文時,應遵循一些特殊的規律,特別應注意:維護文件的高度一致性、嚴密性、條理性、簡明性、穩定性、連續性,尊重條例、規定、辦法各自的特殊撰寫要點。
※第二節領導指導性文件
一、領導指導性文件的特點
領導指導性公文的一般特點是:公文內容對規定受文者的行為具有強制約束力,有關下級機關及有關個人必須認真遵行;公文所針對的問題帶有一定的隨機性,涉及特定的問題、特定的人,一般不具有普遍性;有效期一般不長,時過境遷公文即失去執行效用;與規范性公文相比生效程序相對簡約,除決定、決議等之外,只要發文機關的法定代表對公文的效用予以確認(如簽發),即為有效;在效用方面,一般“溯及既往”,即公文的效力所及不僅針對成文之后發生的有關事物和問題,而且包括成文之前發生的問題,受文者應根據作者要求糾正有關偏向,采取措施彌補不足。
二、指示
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的指示的正文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行文的客觀依據或目的、意義;二是具體的工作任務與安排,以及指示事項的意義;三是對落實指示事項提出具體注意事項和要求(如步驟、方法、時間安排、期限、政策界限、報告執行情況的方式、時間等)。
這三部分內容可依以上次序陳述,也可先講事項意義及行文目的,然后分條列項對每一項具體任務和要求分別陳述。用于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的指示,其正文通常也有三個組成部分:一是行文依據或該項工作活動的意義;
二是對開展各項活動指導原則的規定(禁止、糾正或倡導、要求以及有關政策界限);三是在落實指示事項過程中的具體注意事項和要求等。
三、決定
領導指導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作出安排。決定在實踐中具有比較廣泛的具體用途,正文的組成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常見的組成形式有這樣兒種:
第一種最簡潔,通常只有一個自然段,幾句話。主要包括的內容是:誰,于何處,根據或為了什么,確定采取什么行動或措施。確定召開會議、人事任免、設立機構、參加或脫離組織的決定,以及一部分履行法定審定批準程序的決定常采用這種形式。
第二種比第一種稍復雜一些,主要有這樣一些內容:目的或根據;對所針對事物或問題性質的分析、評價;有關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方法、注意事項等)。用于表彰或處分,命名,撤銷有關議案或其他公文,以及賦予、剝奪、免除有關對象的權利義務、能力的決定常采用這種形式。
第三種形式則更復雜一些,主要組成部分有:根據、目的、意義或原因;分條列項陳述有關措施的具體內容,必要時在各條項上附加小標題,以概括揭示各自的主要內容。這部分內容通常要寫出:措施的性質、種類以及實施的時間空間和人員范圍、步驟、方法、條件、組織領導保障、政治思想保障、與其他措施的關系、有關的政策界限、執行要求等。用于確定實施重要政策的決定常采用這種形式。
第四種形式適用于確定并表明原則立場的決定。其特點是除了以簡要文字表明自己的立場、觀點之外,還有較多的議論、推理方面的文字,以講清道理,駁斥錯誤觀點。
四、通知
(一)頒發、轉發、批轉公文的通知
頒發(印發)、轉發、批轉公文的通知的主要作用分別是完成有關規范性公文的發布生效程序(頒發);擴大一部分公文的有效范圍并使之更加具體化(轉發);使一部分公文升格賦予其在更大范圍產生效用的條件(批轉)。
這三種通知的正文都比較簡短,最簡單的形式就是指出誰,經誰批準,為何原因,根據什么,制定了一個什么公文,現將公文發(轉發)給誰,怎樣執行(或從何時開始施行)。稍復雜一點的就是在上述簡單形式的基礎上,對被印發、轉發的公文或其所針對的事物進行評價分析,說明意義,指出執行中需注意的事項,或者對這些公文中的規定、要求等提出補充性意見。
這三種通知的標題式樣與其他公文稍有不同,一般為:(作者)+頒發或印發或轉發或批轉十(原文標題)+的通知。
(二)指示性通知
指示性通知用于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共同執行的事項。這種通知的發送對象雖不只是下級機關,但因其內容為更高層次機關的指示精神,因而仍具指示性。
指示性通知的正文一般包括:行文的依據(客觀情況、上級要求等)或目的意義;上級指示的精神及其具體化,如政策規定,工作任務及安排;執行要求及有關注意事項,如步驟、方法、時間要求、政策界限、報告執行情況的方式與期限等。后兩部分內容常需以分條列項的方式表達,每條的開端大都以簡短文字對主要內容加以概括(主題句),其后再予闡述發揮使之具體化、明確化。
(三)知照性通知
知照性通知用于轉達要求各有關方面周知(只需要知曉而不要求直接執行)的事項。這種通知的發送對象更為廣泛,級別方面的限制也不嚴格,對下級對平級,甚至對一部分上級均可發送。
知照性通知的正文主要包括:形成該事項的過程、原因、根據;事項的具體內容(性質、狀態)。為簡化正文,有時以附件(如任免名單、公章印模、組織章程等)對事項的內容作細致交代。
知照性通知所涉及的事項主要是:成立或撤銷機構或組織;啟用或廢止公章;變更一些組織或刊物的名稱;任免干部;出版發行刊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