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公務員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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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
公務員獎勵制度是由公務員法所確認的,由獎勵的原則、條件、種類、機構及其權限等諸多環節所組成的公務員獎勵規范的總稱。
一、一般規定
1. 對公務員進行獎勵的行為:公務員法第48條規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
2. 公務員獎勵的原則:公務員獎勵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這一基本原則是由人們的基本需要所決定的。
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是獎勵的兩種形式。精神獎勵就是對受獎的公務員給予榮譽方面的表彰,包括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物質獎勵就是對受獎的公務員給予物質形式的獎勵,包括發給獎金、獎品、工資晉級等。在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同時,還必須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3. 獎勵的對象:(1)公務員個人,即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個人,給予獎勵。(2)公務員集體。對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二、公務員獎勵的種類
公務員法維持了原來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獎勵種類的規定,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公務員法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修改為“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三、公務員獎勵的撤銷
公務員獎勵的撤銷,是指公務員獲得獎勵以后,因出現法定事由,而由有權機關取消其獎勵的一種法律行為。撤銷獎勵的法定事由包括:1.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2.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撤銷公務員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公務員的獎勵。公務員的獎勵被撤銷后,獎勵審批機關或授予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收回獎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一、一般規定
1. 對公務員進行獎勵的行為:公務員法第48條規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
2. 公務員獎勵的原則:公務員獎勵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這一基本原則是由人們的基本需要所決定的。
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是獎勵的兩種形式。精神獎勵就是對受獎的公務員給予榮譽方面的表彰,包括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物質獎勵就是對受獎的公務員給予物質形式的獎勵,包括發給獎金、獎品、工資晉級等。在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同時,還必須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3. 獎勵的對象:(1)公務員個人,即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個人,給予獎勵。(2)公務員集體。對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二、公務員獎勵的種類
公務員法維持了原來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獎勵種類的規定,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公務員法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修改為“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三、公務員獎勵的撤銷
公務員獎勵的撤銷,是指公務員獲得獎勵以后,因出現法定事由,而由有權機關取消其獎勵的一種法律行為。撤銷獎勵的法定事由包括:1.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2.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撤銷公務員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公務員的獎勵。公務員的獎勵被撤銷后,獎勵審批機關或授予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收回獎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