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選拔考試:怎樣理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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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知識
你怎樣理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如何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
1、(是什么)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就是讓全體社會成員享受水平大致相當的基本公共服務,從而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保證社會公平公正。這就要求擴大公共財政覆蓋面,建立讓全體社會成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基本公共服務的水平可以有一定的差別,但制度建設應當追求統一,以促進城鄉、區域和不同社會群體的共同發展。
從現實需求分析,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基本內涵是: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等于公共服務的平均化,而是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有全國統一的制度安排;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全體公民的機會均等、結果大體相同,意味著全體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到有制度保障的最低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并尊重社會成員的自由選擇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要將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范圍內,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主要在于關注困難群體。在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基本生存和健康的前提下,更加關注困難群體的生存和發展權利,保障他們的基本可行能力。也就是說,只有弱勢者的情況得到改善,才能夠更為有效地提高社會整體福利。
2、(為什么)必須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因:
(1)從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來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就是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要既滿足全體人民的物質生活需要,也滿足其精神生活需要、生命健康需要、安全需要以及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需要。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從彌補市場公共品供給失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角度來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一方面,在提供私人物品和私人服務方面,市場機制的作用不可替代,但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方面,市場機制卻存在失靈或局限性,需要通過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機制來彌補。另一方面,長期以來城市偏向型的公共服務非均衡供給制度導致了公共產品供給的非均等化,迫切需要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來改革和完善。
(3)從緩解社會矛盾的角度來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增加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的現實需要。目前,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迅速上升,與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供給不足且配置失當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社會保障、義務教育、基本醫療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日益凸顯,為社會增添了許多不和諧的因素。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緩解和消除這些矛盾現實可行的辦法。
(4)從國際經濟社會發展經驗的角度來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社會政策的發展趨勢。現在很多國家都把提供比較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作為重要的政策之一,這對于國家局勢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一些國家之所以比較穩定,甚至在國家神經中樞出現變化的情況下依然能夠保持秩序穩定,與其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密不可分。
3、(怎么辦)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對策:
(1)確定全國基本公共服務范圍,建立全國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明確我國在法定基本公共服務上需要均等化的地區和領域,奠定計量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所需要財政支出的技術基礎
必須就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種類、標準在技術層面進行研究,組織相關部門討論,在充分溝通、協調的基礎上,達成全社會的共識;制定相應的法律和法規,把基本公共服務與公民的基本權利聯系起來,換句話說,把基本公共服務作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法制化。
通過編制發展規劃,確定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種類、標準,并建立和完善適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的財政體制;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教育的實物標準,包括設施、設備和人員配備,全國統一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的實物標準,包括設施、設備和人員配備,以及考慮了當地價格和消費指數的全國統一的社會福利標準和養老保障標準。在此基礎上建立我國全國性的基本公共服務的技術支持體系;通過規劃執行,來監督和檢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改進和完善轉移支付體制和機制。隨著科學發展觀的進一步落實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進一步推進,“十二五”時期,基本公共服務和公共服務供給將成為這個時期的重要內容,有關部門應當著手研究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各項標準,為制定更科學的“十二五”計劃做好準備。
(2)根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狀況,評估需要均等化地區的財力和財政支付能力;調整和改革政府間關系,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機制,實現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財政能力均等化;明確政府間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責任,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就我國現階段實施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面臨的體制性問題而言,我國各級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責任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支持這些責任劃分的事權和財權范圍也需要明確。要研究像在中國這樣的單一制國家,人口眾多、五級政府的情況下,由哪一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最有效、最合理?或者采取不同的政府提供不同類型的基本公共服務模式,問題包括:第一、是否可以由中央政府來制定基本公共服務的標準和實施方法、財政體制及轉移體制框架;第二、是否可以由省級政府負責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政策的監督、執行和評估;第三、是否可以由地方政府,主要是縣級政府負責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政府間轉移支付的指導思想應當是通過實現財政能力均等化來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財政轉移支付體制。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實現地方財政能力均等化,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確保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央政府的相關部門應當從負責提供公共服務的支出,轉向全國基本公共服務的規劃、指導和監督。根據規劃和標準,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和機制。中央政府應當就基本公共服務制定和完善各類標準,并對貧困地區進行無條件轉移支付,提高弱勢地區的財政收入能力,以及低收入階層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能力。
鑒于地方配套要求一方面占有地方,特別是財政困難地方的可支配財力,另一方面使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傾向于較富裕地區,會產生與平衡地區財力、實現各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相悖的效果,應改革專項轉移支付補助方式,對于屬于中央政府的事權范圍的項目委托地方政府完成的,所需經費應全額由中央政府負責;對屬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負擔的項目,也應當直接計算中央政府應承擔的部分直接給予補助。
在宏觀層面明確了政府間事權范圍之后,還應該解決事權落實所需要的財政能力問題。這主要涉及到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以及省以下財政的分擔問題。總體的思路是逐漸淡化人為因素在確定基本公共服務資金各級財政比例分擔的權重,加重對影響財政支出的客觀因素的權重。近期內可以考慮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中央政府盡快制訂全國基本公共服務框架內的各項具體制度的最低標準。這是中央財政有效實施對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并形成合理的財政分擔機制的前提。具體標準的設定可以根據經濟和財政指標將全國劃分為幾個片區,分別制定相應的標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對于財政負擔能力低的省份通過規范的轉移支付熨平不同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差距;二是,完善省以下政府財政的分擔機制。參照中央與省級政府的財政分擔辦法,省級政府在中央劃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下,根據市縣具體經濟總量、財政收支以及各項基本公共服務規模等指標,合理確定本省范圍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并形成合理的省以下財政分擔機制;三是,建立政府間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問責制。應盡快將各項基本公共服務責任財政分級負擔的落實情況納入衡量政府公共服務水平考核的指標范圍,加強上級對下級審計和監察力度。
(3)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務領域的投資體制,提高公共財政投資效率和基本公共服務質量。
結合政府轉型和推進公共服務建設,在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的同時,培育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的供給,政府購買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管理部門要制定有關政策和標準,為社會組織購買政府公共服務創造條件。把社區服務、養老、就業培訓、科普教育等通過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形式轉移給社會組織去做。
通過完善社會組織的管理法規,完善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全社會特別是民間組織積極參與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管理和監督。通過對社會組織服務的購買來實現對社會組織的管理;通過制訂基本公共服務專項發展規劃、服務標準,完善相關措施,加強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服務質量、供給情況的監督。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服務質量、供給監督;在公共服務采購中,引入社會組織的參與,構建一個和諧互動的政府與社會的合作伙伴關系。
(4)加速城鎮化進程,消除城鄉體制分割,實現各種體制對接。
要堅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制定并實施社會公益設施配置標準和規劃,大力調整社會事業結構,優先發展基本公共服務,強化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和薄弱地區的發展,擴大教育、衛生、文化等優質資源的供給能力,使包括遷移人口在內的所有城市居民都能夠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務;以就業為導向,加快職業教育發展。加大對農村職業學校支持力度;要把提高城市化質量放在重要位置,在城市化過程中,要著重解決遷移人口的就業、住房和社會基本公共服務問題,使居住在城市地區的所有居民不分原居民和新遷移人口,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要調整城市建設的思路,在城鎮規劃、住房建設、公共服務、社區管理上考慮進城就業農民工的需要。城市的財政支出和各種公共服務不能僅考慮城市戶籍人口的需要,更應該有效服務于全社會;對人口流動應采取疏導和吸引的管理方式,促進勞動力有序流動。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和定期發布勞務需求信息,吸引本地需要的技術人才和特定職業的勞動力,避免流入勞動力過剩造成流動人口失業。人口流入地與流出地開展實質性的協同管理;城市規劃應該考慮外來人口的居住空間、公共設施,促進農民工成為市民。在重點發展中心城市的同時,提高其對周邊地區的輻射能力,特別是對農村的反哺,統籌城鄉發展。
1、(是什么)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就是讓全體社會成員享受水平大致相當的基本公共服務,從而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保證社會公平公正。這就要求擴大公共財政覆蓋面,建立讓全體社會成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基本公共服務的水平可以有一定的差別,但制度建設應當追求統一,以促進城鄉、區域和不同社會群體的共同發展。
從現實需求分析,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基本內涵是: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等于公共服務的平均化,而是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有全國統一的制度安排;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全體公民的機會均等、結果大體相同,意味著全體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到有制度保障的最低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并尊重社會成員的自由選擇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要將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范圍內,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主要在于關注困難群體。在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基本生存和健康的前提下,更加關注困難群體的生存和發展權利,保障他們的基本可行能力。也就是說,只有弱勢者的情況得到改善,才能夠更為有效地提高社會整體福利。
2、(為什么)必須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因:
(1)從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來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就是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要既滿足全體人民的物質生活需要,也滿足其精神生活需要、生命健康需要、安全需要以及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需要。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從彌補市場公共品供給失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角度來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一方面,在提供私人物品和私人服務方面,市場機制的作用不可替代,但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方面,市場機制卻存在失靈或局限性,需要通過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機制來彌補。另一方面,長期以來城市偏向型的公共服務非均衡供給制度導致了公共產品供給的非均等化,迫切需要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來改革和完善。
(3)從緩解社會矛盾的角度來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增加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的現實需要。目前,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迅速上升,與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供給不足且配置失當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社會保障、義務教育、基本醫療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日益凸顯,為社會增添了許多不和諧的因素。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緩解和消除這些矛盾現實可行的辦法。
(4)從國際經濟社會發展經驗的角度來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社會政策的發展趨勢。現在很多國家都把提供比較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作為重要的政策之一,這對于國家局勢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一些國家之所以比較穩定,甚至在國家神經中樞出現變化的情況下依然能夠保持秩序穩定,與其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密不可分。
3、(怎么辦)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對策:
(1)確定全國基本公共服務范圍,建立全國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明確我國在法定基本公共服務上需要均等化的地區和領域,奠定計量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所需要財政支出的技術基礎
必須就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種類、標準在技術層面進行研究,組織相關部門討論,在充分溝通、協調的基礎上,達成全社會的共識;制定相應的法律和法規,把基本公共服務與公民的基本權利聯系起來,換句話說,把基本公共服務作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法制化。
通過編制發展規劃,確定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種類、標準,并建立和完善適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的財政體制;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教育的實物標準,包括設施、設備和人員配備,全國統一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的實物標準,包括設施、設備和人員配備,以及考慮了當地價格和消費指數的全國統一的社會福利標準和養老保障標準。在此基礎上建立我國全國性的基本公共服務的技術支持體系;通過規劃執行,來監督和檢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改進和完善轉移支付體制和機制。隨著科學發展觀的進一步落實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進一步推進,“十二五”時期,基本公共服務和公共服務供給將成為這個時期的重要內容,有關部門應當著手研究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各項標準,為制定更科學的“十二五”計劃做好準備。
(2)根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狀況,評估需要均等化地區的財力和財政支付能力;調整和改革政府間關系,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機制,實現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財政能力均等化;明確政府間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責任,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就我國現階段實施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面臨的體制性問題而言,我國各級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責任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支持這些責任劃分的事權和財權范圍也需要明確。要研究像在中國這樣的單一制國家,人口眾多、五級政府的情況下,由哪一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最有效、最合理?或者采取不同的政府提供不同類型的基本公共服務模式,問題包括:第一、是否可以由中央政府來制定基本公共服務的標準和實施方法、財政體制及轉移體制框架;第二、是否可以由省級政府負責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政策的監督、執行和評估;第三、是否可以由地方政府,主要是縣級政府負責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政府間轉移支付的指導思想應當是通過實現財政能力均等化來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財政轉移支付體制。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實現地方財政能力均等化,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確保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央政府的相關部門應當從負責提供公共服務的支出,轉向全國基本公共服務的規劃、指導和監督。根據規劃和標準,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和機制。中央政府應當就基本公共服務制定和完善各類標準,并對貧困地區進行無條件轉移支付,提高弱勢地區的財政收入能力,以及低收入階層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能力。
鑒于地方配套要求一方面占有地方,特別是財政困難地方的可支配財力,另一方面使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傾向于較富裕地區,會產生與平衡地區財力、實現各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相悖的效果,應改革專項轉移支付補助方式,對于屬于中央政府的事權范圍的項目委托地方政府完成的,所需經費應全額由中央政府負責;對屬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負擔的項目,也應當直接計算中央政府應承擔的部分直接給予補助。
在宏觀層面明確了政府間事權范圍之后,還應該解決事權落實所需要的財政能力問題。這主要涉及到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以及省以下財政的分擔問題。總體的思路是逐漸淡化人為因素在確定基本公共服務資金各級財政比例分擔的權重,加重對影響財政支出的客觀因素的權重。近期內可以考慮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中央政府盡快制訂全國基本公共服務框架內的各項具體制度的最低標準。這是中央財政有效實施對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并形成合理的財政分擔機制的前提。具體標準的設定可以根據經濟和財政指標將全國劃分為幾個片區,分別制定相應的標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對于財政負擔能力低的省份通過規范的轉移支付熨平不同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差距;二是,完善省以下政府財政的分擔機制。參照中央與省級政府的財政分擔辦法,省級政府在中央劃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下,根據市縣具體經濟總量、財政收支以及各項基本公共服務規模等指標,合理確定本省范圍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并形成合理的省以下財政分擔機制;三是,建立政府間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問責制。應盡快將各項基本公共服務責任財政分級負擔的落實情況納入衡量政府公共服務水平考核的指標范圍,加強上級對下級審計和監察力度。
(3)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務領域的投資體制,提高公共財政投資效率和基本公共服務質量。
結合政府轉型和推進公共服務建設,在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的同時,培育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的供給,政府購買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管理部門要制定有關政策和標準,為社會組織購買政府公共服務創造條件。把社區服務、養老、就業培訓、科普教育等通過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形式轉移給社會組織去做。
通過完善社會組織的管理法規,完善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全社會特別是民間組織積極參與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管理和監督。通過對社會組織服務的購買來實現對社會組織的管理;通過制訂基本公共服務專項發展規劃、服務標準,完善相關措施,加強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服務質量、供給情況的監督。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服務質量、供給監督;在公共服務采購中,引入社會組織的參與,構建一個和諧互動的政府與社會的合作伙伴關系。
(4)加速城鎮化進程,消除城鄉體制分割,實現各種體制對接。
要堅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制定并實施社會公益設施配置標準和規劃,大力調整社會事業結構,優先發展基本公共服務,強化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和薄弱地區的發展,擴大教育、衛生、文化等優質資源的供給能力,使包括遷移人口在內的所有城市居民都能夠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務;以就業為導向,加快職業教育發展。加大對農村職業學校支持力度;要把提高城市化質量放在重要位置,在城市化過程中,要著重解決遷移人口的就業、住房和社會基本公共服務問題,使居住在城市地區的所有居民不分原居民和新遷移人口,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要調整城市建設的思路,在城鎮規劃、住房建設、公共服務、社區管理上考慮進城就業農民工的需要。城市的財政支出和各種公共服務不能僅考慮城市戶籍人口的需要,更應該有效服務于全社會;對人口流動應采取疏導和吸引的管理方式,促進勞動力有序流動。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和定期發布勞務需求信息,吸引本地需要的技術人才和特定職業的勞動力,避免流入勞動力過剩造成流動人口失業。人口流入地與流出地開展實質性的協同管理;城市規劃應該考慮外來人口的居住空間、公共設施,促進農民工成為市民。在重點發展中心城市的同時,提高其對周邊地區的輻射能力,特別是對農村的反哺,統籌城鄉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