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試題及答案解析
四川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試題(一)
A.李父,80歲,退休工人
B.李之長子,25歲,現在外國留學
C.李之次子,20歲,在校大學生
D.李之弟,43歲,工人
2.
李某向張某借款5萬元打算開旅行社,開業后3個月還款,李某拿到5萬元后并沒有去開旅行社而是用于購買家用電器,張某知道后要求李某立即還款,李某聲稱還款的期限是旅行社開業后3個月,現在旅行社還沒有開業還款時限未到。
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李某還錢的期限未到,李某可以不還錢
B.李某還錢的期限視為已到,李某應當還錢
C.李某還錢的條件未成就,李某可以不還錢
D.李某還錢的條件視為已成就,李某就當還錢
3.
某市機要局向K公司購買辦公用品(手提電腦10臺)后發現質量問題,現該局依法向K公司索賠,其所依之法是( )。
A.行政法
B.民法
C.經濟法
D.憲法
4.
漢語“民法”一詞在我國并無典籍可依,用“民”與“法”這兩個漢字,組成“民法”來表述部門法,來源于( )學者創造性的翻譯。
A.德國
B.英國
C.美國
D.日本
5.
小宋受朋友之請去某飯店吃飯,中途去洗手間時,因地面油滑不慎摔倒,致使腿骨骨折。對小宋受到的損害,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小宋不付款,與飯店沒有形成合同關系,所以飯店不承擔責任
B.小宋不付款,不是消費者,所以飯店不承擔責任
C.小宋不付款,但也是消費者,所以飯店應當承擔責任
D.小宋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飯店并無加害行為,所以飯店不承擔責任
四川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試題答案
1.答案: A
解析: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有順序的,配偶之后應該是父母,父親雖然已經80歲了并已經退休的,但并不能表明他沒有監護能力。故正確答案為A。
2.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規定合同可以附條件,也可以附期限,條件與期限的最大區別在于條件是“不可預知性”,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而期限是必然要發生的。題干中“開業后三個月”是不必然發生的,李某未開旅行社。《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的合同,自條件成立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立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立的,視為條件已成立;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立的,視為條件不成立。”本題中李某“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立”應視為“條件已成立”,李某應還錢。故選D。
3.答案: B
解析:
本題題干內容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適用民法。故正確答案為B。
4.答案: D
解析:
日本學者在明治維新時期介紹歐洲法律文明時,把荷蘭語“buegerlykregt”評為“民法”。該荷蘭語詞在德語稱“burgerliches Recht”;法語稱“droit civil”;拉丁語秒“jus civile”。這些語詞原義均為“市民法”。故本題選D。
本題相關知識點:
日本學者在翻譯歐洲國家法律中的前述術語時,不直譯為“市民法”,而譯為“民法”,充分考慮了東方幅員遼闊的鄉村社會與歐洲以城市為中心的城邦社會的差別,以及由此而決定的對“市民”這一術語的不同理解。因為在東方社會 ,“市民”即“城市人”,是與“鄉村人”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并不具有一國“公民”的含義。“民法”一詞也為中國法學界所接受,自光緒三十四(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來,這個部門法就叫作民法,至今不易。
民法一詞來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維新時代修訂法律從法語譯為日語“民法”。中國古代法律文獻原無民法一詞,有關錢、債、田、土、戶、婚等法律規范,都收在各個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華民國時期曾制訂“民律”草案,后經修訂于1929~1930年分編陸續公布時改稱“民法”,這是中國法律歷史文獻上對民法一詞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據學者考察,我國法上的“民法”一詞系來自日本語中的“民法”。所以選D。
5.答案: C
解析: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故正確答案為C。
四川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試題(二)
下列不屬于公務員權利的是( )。
A.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權
B.以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的起訴權
C.工資福利權
D.辭職權
2.下列哪些人員可以由委任產生?( )
A.鄉長
B.鎮長
C.
D.國務院各部委副部長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于( )開始施行。
A.2006年1月1日
B.2005年4月27日
C.2006年10月1日
D.2005年10月1日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義務的規定,下面哪項不屬于公務員的義務?( )
A.《法官法》中規定法官必須維護司法公正
B.公務員要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享有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屬于( )。
A.義務性規則
B.授權性規則
C.禁止性規則
D.權義復合規則
四川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試題答案
1.答案: B
解析:
《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A、C、D三項均在規定享有的權利范圍內,故正確答案為B。
公務員對行政處分行為不服只能申訴,不能起訴,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處分行為系內部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理對象。
2.答案: D
解析:
委任制,亦稱任命制,與選舉制相對應。選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選舉產生公務員的制度,一般適用于國家機關和政黨等機關的主要領導人員。所謂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務員管理權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務員的制度,一般適用于國家機關和政黨等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人員和其他公務員。因此ABC都是該級機關的主要領導人員,應選任。而D項是機構副職,可以采用委任制。
3.答案: A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5年4月27日通過,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A選項符合,B項指的是通過時間,非施行時間。故正確答案為A。
4.答案: C
解析:
A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對法官義務的規定,法官屬于公務員;B項和D項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公務員義務的規定;C項不屬于公務員的義務,故正確答案為C。
本題相關知識點: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于公務員義務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規定: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5.答案: D
解析:
法律規則從其內容上可以將其劃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復合規則。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可為或不可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其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規則。授權性規則可以分為職權性規則和權利性規則。義務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應為或勿為一定行為的規則。義務性規則可分為命令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兼具權利和義務兩重性的規則,就是權義復合規則。權義復合規則的主要特點在一方面主體按規則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方面為或不為這種行為也是該主體無可或推脫的義務。公務員有權對機關工作領導人提出批評和建議也有義務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提出批評和建議,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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