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一):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具體行政行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包括規章、法規、法律)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2.《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第7章)
(1)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①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②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③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④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⑤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頒發稅務登記證,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
⑦資格認定行為;
⑧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⑪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⑫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2016年新增)
(二)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費用: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申請復議的前提條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人按規定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7章)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第7章)
6.原則上復議不停止執行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二):行政訴訟
(一)受案范圍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行政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3.附帶審查(2016年新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二)管轄
1.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2016年重大調整)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一般情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16年新增)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16年新增)
(4)跨地區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2016年新增)
(三)起訴和受理
1.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起訴期限
(1)議后再訴: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60日)之日起1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作為的行政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6年重大調整)
②保護時限(2016年新增)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2016年新增)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述期限(2個月)的限制。
3.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2016年新增)。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調解:
(1)行政賠償、補償案件;
(2)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2016年新增)。
2.審理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
3.審限和上訴期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行政判決。(2016年新增)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三):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總述
1.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2.約定條款
工時制度(★)
1.我國目前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2.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3.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4.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
1.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能否休?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而非在該單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的情形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怎么休?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4)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2016年新增)
(1)試用期;
(2)服務期;
(3)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何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釋】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3)因季節原因用工的勞動合同;(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016年新增)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確切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但如果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準確理解“應當”——勞動者有權說“No!”
出現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勞動者一方享有選擇權)。
2.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2)2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違章失職與兼職】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欺脅乘危又犯罪】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須待兩不能】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勝任應經培或調】
3.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此處沒有最多11個月的限制)
猜你感興趣:
1.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基礎考點
2.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會計實務高頻考點
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試題帶答案
5.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會計實務高頻考點
6.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練習題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