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筆試專業綜合I刑法學考點:刑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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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綜合輔導
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罰具有下列特征:
一、本質上的嚴厲性
刑罰的屬性在于對犯罪人權益的限制和剝奪,這表明它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措施。因為刑罰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還可以剝奪犯罪人的生命,資格刑、財產刑可以剝奪犯罪人的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這種嚴厲性正是刑罰區別與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質特征。
二、適用對象的特定性
適用刑罰是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的,刑罰是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當然的法律后果,是對犯罪行為所作出的否定評價。因此,刑罰處罰的對象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也是刑罰的物質承擔者。刑罰既不能適用于動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對象,也不能適用于違反了道德、法紀和僅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更不能適用于與犯罪無關的無辜者。
三、根據的法定性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不僅犯罪需要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規定,而且刑罰也必須由刑法明文載于法條。這就意味著,刑法總則要對刑罰的種類作出明文規定。對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罰之名適用于犯罪分子。
四、適用主體的單一性
刑罰適用的主體只能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犯罪人適用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