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專業綜合II備考:北洋政府司法制度
(一)審判機關
北洋政府的審判機關分為四級。
中央設大理院,是最高審判機關。設院長一人,全院事務。下設民事庭和刑事庭,各設庭長一人,推事若干人。審判案件時,由推事五人組成合議庭,以庭長為審判長。
省設高等審判廳,設廳長一人,下亦設民事庭和刑事庭,由推事三人組成合議庭。
城市設地方審判廳,受理二審案件或重要的一審案件。屬于第一審者,由推事一人獨任審理;屬于第二審者,采用合議制。
縣一級設初級審判廳或縣知事兼理司法。初級審判廳審理第一審的輕微刑事案件及一般民事案件。實際上當時初級審判廳未及建立,仍是由縣知事兼理司法審判。
(二)檢察機關
設置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皆設于各該級審判廳官署內,由檢察長、檢察官組成,獨立行使檢察職權。
二、訴訟審判制度
北洋政府建立之初,于1912年5月核準暫行援用清末的民事刑事訴訟律草案的某些條文。1914年公布了《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以后又修訂了《民事訴訟條例》和《刑事訴訟條例》,分別規定了有關管轄制度以及第一審、上訴審和執行等各環節的具體程序。北洋政府的訴訟制度,原則上實行三級終審制,并在形式上標榜所謂審判獨立、公開審判、辯護原則、上訴制度以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等,但軍閥獨裁專制的政治本質,決定了上述原則或制度并不可能真正貫徹落實。
三、訴訟審判制度的特點
訴訟審判制度有以下特點:
(一)運用判例和解釋例
(二)三級四審制
(三)縣知事兼理司法
(四)軍事審判取代普通審判
(五)行政訴訟相對獨立。平政院主管行政訴訟。《平政院編令》規定:平政院察理行政官吏之違法不正當行為,就行政訴訟及糾彈事件行使審判權。平政院設院長1人,評事15人。平政院還設肅政廳,置都肅政史1人,肅政史16人,糾彈行政管理之違憲違紀事件,并得提起行政訴訟,監視平政院裁決之執行。
【實戰演練】
北洋政府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特點包括( )
A.行政訴訟相對獨立
B.縣知事兼理司法審判權
C.廣泛引用判例和解釋例
D.普通法院原則上實行四級三審制
【參考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