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行測法律常識習題答案解析
政法干警行測法律常識習題:
2.可以提出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 )。
A.對責令停產停業不服的
B.對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
C.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D.對財產的查封不服的
3.某市規劃局批準了張富的建房申請,因該房處于河岸邊,遂被水利部門以違章建筑強行拆除,張富對強行拆除房屋不服而向法院起訴,這時規劃局應列為( )。
A.共同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不能作為訴訟參加人
4.下列社會關系屬于行政法調整對象的是( )。
A.跨國企業內部的管理關系
B.行政機關締結購買合同而形成的關系
C.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發生的民事關系
D.行政機關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權時與行政相對方發生的社會關系
5.( 不定項選擇 )下列屬于行政處罰原則的有()。
A.處罰法定原則
B.公正公開原則
C.處罰救濟原則
D.一事不再罰原則
E.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政法干警行測法律常識習題答案解析:
1.答案: B
解析: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由法條可知,許可的授權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委托是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此題為假授權、真委托,做題時應適用許可委托的相關規定。
2.答案: ABCD
解析: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行政復議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故正確答案為A、B、C、D。
3.答案: C
解析:
行政訴訟法: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參加或應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案中水利部門強行拆除張富的房屋,是對規劃局行政權的否定,規劃局作為利害關系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應訴。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4.答案: D
解析: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關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及內部行政關系四種。本題中的選項 D 屬于行政管理關系,故正確答案為 D。
5.答案: ABCDE
解析:
行政處罰的原則包括以下幾項:
(一)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另外,還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濟原則
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七)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法干警行測法律常識習題答案解析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