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模擬習題及答案(2)
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模擬習題(二)
1、西方法律格言說:“法律不強人所難”。關于這句格言含義的闡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凡是人能夠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對人所不知曉的事項,法律不得規定為義務
C、根據法律規定,人對不能預見的事項,不承擔過錯責任
D、天災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調整的事項
2、楊某與劉某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楊某為了泄私憤,造謠說劉某生活作風有問題,致使劉某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很不利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劉某可以要求楊某承擔的民事責任有( )。
A、停止侵害
B、恢復名譽
C、消除影響
D、賠禮道歉
3、下列不屬于公務員的是( )。
A、某縣公安局刑警隊隊長
B、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C、某市大學校長
D、某民主黨派機關干部
4、下列現象中,違反民法平等原則的是( )。
A、甲公民(年滿25周歲)可以結婚,而乙公民(13周歲)不能結婚
B、甲公司(登記為綜合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證券業務,而乙公司(登記為房地產公司)則不可以從事證券業務
C、國家稅務機關可以在征收法律關系中使用強制措施,無視納稅人的意志而依法征稅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認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投標中,領導的親戚具有優先訂立合同的權利
5、下列做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是( )。
A、甲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現工作,單位決定和他解除勞動合同
B、勞動合同期滿,丁所在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C、在試用期內,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D、乙和某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由于該單位給乙解決了本地戶口,乙必須在該單位工作滿三年,否則應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模擬習題答案
1、答案: C
解析: “法律不強人所難”是一句古老的法諺,它的意思是法律不強求不可能的事項或法律不強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項。這是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核心所在。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眾人,但法律不阻礙進步,故法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標準去定分止爭。要求人們對不能預見的事項履行義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求人們對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承擔責任也就是“強人所難”。所以法律規定,人對不能預見的事項,不承擔過錯責任,這正是“法律不強人所難”的體現。故答案為C。
2、答案: ABCD
解析: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楊某造謠劉某生活作風有問題,對劉某造成了名譽損害,因此劉某可以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故正確答案為A、B、C、D。
3、答案: C
解析: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大學校長明顯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范圍。故正確答案為C。
4、答案: D
解析:
B、C項并未涉及平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平等原則無關;A項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則而定;D項在招投標過程中,參與者應當具有同等資格,不能因為任何其他與招 投標活動無關的因素而使之享受差別待遇,否則就違背了平等原則。故正確答案為D。
5、答案: A
解析:
根據《勞動法》第44條和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時,應該支付經濟補償。B項錯誤。
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C項錯誤。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D項錯誤。故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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