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重點:法律知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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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和任期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副,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副,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副,、副,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
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
、副,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副,州長、副州長,、副,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分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科長的人選,分別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例題】目前我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任期是( )年。
A.二 B.三 C.四 D.五
【解析】D。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