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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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二)抗辯權是一種防御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
(三)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并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四)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永久性是說抗辯權不單純依時間的經過而消滅。永久抗辯權的“永久”是指抗辯權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對方的請求權。
(五)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抗辯權之外,多了請求權這樣一個保護層。
三、抗辯權的類型
分為兩類:①一時性的抗辯權,主要有五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債務人以自己財產提供物保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②永久性的抗辯權。
四、抗辯權的限制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
(二)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
(三)先訴抗辯權則適用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