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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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民法通則》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訴訟時效的特征
(一) 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二) 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三) 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四) 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五)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四、訴訟時效要件
(一)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二)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