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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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整體資產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產的處分權。包括:
1、決定資產整體在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不同管理主體之間轉讓的權利;
2、企業資產的經營形式和企業組織制度的變更方面的權利;
3、決定企業資產產權命運的重大變動。
(二)部分資產處分權
部分資產處分權主要指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使用資產的處置和變動的權利。包括:
1、企業的廠房、設備、生產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資產的處分權;
2、企業的技術、工藝、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處分權;
3、企業的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處分權利;
4、其他歸企業擁有的部分資產的處分權利。
三、處分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一)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占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法律上有所有權的人有當然的使用權,但享有使用權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權。
(二)處分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屬于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于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于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