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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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
(二)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監護的類型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
(三)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四、監護的終止
(一)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三)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四)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五)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