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民法之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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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二)須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被繼承人任何別的繼承人都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他們的晚輩直系血親也不能取得代位繼承權。
(三)須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四)須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三、代位繼承的特征
(一)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二)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并不受輩分限制。
(三)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四)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五)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
四、代位繼承的內容
(一)由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該已死亡的子女可以分得的遺產份額。
(二)代位繼承沒有輩數的限制。但是,無論多少代位繼承人參與遺產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應當分配的份額。
(三)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四)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并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