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民法之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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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二)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
(三)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系;
(四)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五)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三、形成權的種類
(一)財產權上形成權
1.債權性形成權,包括追認權、買回權、選擇權、解除權等;
2.物權性形成權,包括物權的拋棄、典物的回贖權等。
(二)身份法上形成權
1.純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包括婚姻撤銷權、請求離婚權等;
2.身份財產上的形成權,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對繼承權/受遺贈權的拋棄等。
(三)程序上形成權
1.單純形成權是指行使人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即可產生法律關系變動效力的形成權。
2.形成訴權是指法律關系的變動須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判決、認可。
(四)法定與意定形成權
1.法定形成權是指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的形成權,只要法律事實就成的情況下即可行使。
2.意定形成權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成就約定內容時即可行使的形成權。
四、形成權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