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表見代理
授權表示型的表見代理,又稱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見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而實際上并未授權,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造成第三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時,本人要對相對人承擔實際授權人的責任。
(二)權限逾越型
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又稱為超越代理權的表見代理,代理權限制的表見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權,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這一限制不一定為相對人所知,如果表現在外的客觀情況,能使善意相對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與其為民事行為,就構成表見代理,由本人承擔其后果。
(三)權限延續型
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又稱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代理權撤回的表見代理。這種類型指本人與行為人曾有代理關系,但代理權已經終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時向外部公示,相對人并不知情。
三、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一)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
(二)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并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
(四)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五)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
四、表見代理的特征
(一)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二)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
(三)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